溫州甌海區新市民積分購房補貼、積分住房租賃補貼實施辦法



溫州甌海區新市民積分購房補貼、積分住房租賃補貼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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甌海區新市民積分購房補貼、積分住房租賃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章 文件依據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為有序推進甌海區新市民申請積分購房補貼、積分住房租賃補貼保障工作,根據《甌海區新市民量化積分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甌委辦發〔2022〕52號)、《甌海區關于推進人口高質量發展的24條舉措》(甌委改發〔2023〕9號)等文件精神 , 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甌海區新市民申請積分購房補貼、積分住房租賃補貼保障的實施 。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三條 區新居民服務中心負責指導和協同相關職能部門、各鎮街(開發區)開展新市民量化積分管理,做好積分核定和補貼發放工作,保障“浙里新市民”應用“積分購房補貼”“積分住房租賃補貼”子場景系統運營;負責核定和維護相關職能部門操作人員賬號權限 。
區住建局負責新市民積分購房補貼、積分住房租賃補貼業務指導,負責住房租賃補貼申請人有無享受我區其他政府住房優惠政策的審核 。
市不動產服務中心甌海辦證處負責積分住房租賃補貼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指配偶、未婚子女、同戶口父母)在我區私有房產情況的查詢 。
區財政局負責對購房補貼、住房租賃補貼所需經費做好保障 。
區公安分局負責申請人居住登記年限、居住證、違法犯罪記錄等情況的審核 。
第三章 保障名額和標準
第四條 新市民應通過參加量化積分管理申請積分購房補貼、積分住房租賃補貼,以申請截止時的新市民積分(按甌委辦發〔2022〕52號文件實施)作為認定依據 。積分購房補貼、積分住房租賃補貼工作計劃及保障對象名單由區新居民服務中心公告公示 。
(一)購房補貼:新市民積分購房補貼每年保障名額為100名,其中新市民積分100分以上的50名,每平方米補助260元,最高補貼100平方米;80<積分分值≤100分的50名,每平方米補助200元,最高補貼100平方米 。若當年100分以上補貼保障名額已滿,可申請下一檔購房補貼,由此產生的差額視為申請人自愿放棄,直至全部名額申請完畢 。
購買時間為2023年9月7日至2025年9月6日期間,以在“溫州市商品房網上銷售管理系統”網簽時間為準,自領取到不動產權證書后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每季度集中受理一次 。購房補貼申請人具備申報條件且提出申請的有效日期為2029年9月6日前(含) , 之后購房補貼政策終止執行 。
(二)住房租賃補貼:每年保障名額為100名,每年9月向社會集中受理一次,每戶每年兌付一次,根據保障對象名單按實際住房租賃月數兌付 , 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計算 , 超過半月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計算;補貼期間為每年積分住房租賃補貼申請結束日期往前一年,補貼標準為每戶每月300元,累計保障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積分住房租賃補貼政策執行至2026年9月1日 。
第四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新市民申請積分購房補貼、積分住房租賃補貼實行以戶(家庭)為單位,如一戶(家庭)多人在甌的,只能由符合條件的其中一人申請,多人積分不疊加計算,一年內不得同時享受積分購房補貼、積分住房租賃補貼,且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甌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證》,且在我區工作、居住均滿1年以上(含),在甌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滿6個月以上(含),時間計算截止日期以區新居民服務中心公布積分購房補貼、積分住房租賃補貼申請結束日期為準 。
(二)新市民申請積分購房補貼,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新市民積分80分以上;
2.在我區購買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且在住建部門“商品房網上銷售管理系統”網簽備案并領取不動產權證書 。
(三)新市民申請積分住房租賃補貼 , 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指配偶、未婚子女、同戶口父母)在我區無私有房產(包括期房);
2.申請人無用人單位提供的無償住房且未在我區享受過其他各類政府住房優惠政策 。
第六條 有以下情況人員不得申請積分購房補貼、積分住房租賃補貼:
1.有不良信用記錄,被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2.5年內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記錄 。
第五章 申請流程
第七條 申請人應按程序申請、享受補貼保障 。
(一)申請
符合條件的新市民可通過浙里辦“浙里新市民”應用甌海專區,選擇“積分購房補貼”“積分住房租賃補貼”子場景進行自主申報或到居住地所屬鎮街(開發區)新居民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信息:
1.積分購房補貼:
(1)《甌海區新市民積分購房補貼申請表》 。
(2)申請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同戶口父母的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浙江省居住證》等)、戶口簿 。
(3)婚姻狀況證明材料(《結婚證》) 。
(4)申請人養老保險繳費證明、勞動合同或營業執照(新市民在甌海區專門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投資者需提供) 。
(5)經網簽并備案的《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不動產權證 。
2.積分住房租賃補貼:
(1)《甌海區新市民積分住房租賃補貼申請表》 。
(2)申請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同戶口父母的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浙江省居住證》等)、戶口簿 。
(3)婚姻狀況證明材料(《結婚證》) 。
(4)申請人養老保險繳費證明、勞動合同或營業執照(新市民在甌海區專門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投資者需提供) 。
(5)房屋租賃合同 。
(二)受理
各鎮街(開發區)新居民服務中心對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
(三)審核
各鎮街(開發區)新居民服務中心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對租賃房屋進行實地核查;區新居民服務中心按甌海區新市民量化積分管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核定、信息匯總和積分排名;區住建局審核住房租賃補貼申請人有無享受我區其他政府住房優惠政策的情況;市不動產服務中心甌海辦證處查詢積分住房租賃補貼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指配偶、未婚子女、同戶口父母)在我區私有房產信息;區公安分局審核申請人居住登記年限、居住證、違法記錄等情況 。
各鎮街(開發區)新居民服務中心受理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相關部門對初審通過的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 。
(四)名單公示
積分購房補貼在已符合積分要求的前提下,以申請時間先后確定擬保障對象名單 。
積分住房租賃補貼在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中按照積分排名由高到低選出與申請年度計劃保障名額相同數量的申請對象作為擬保障對象(如遇積分相同的,按《甌海區新市民量化積分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文件規定執行) 。
擬保障對象名單由區新居民服務中心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申請人有異議的,公示期內可向區新居民服務中心申請核查 , 區新居民服務中心應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完成核查工作,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公示完畢后,最終保障名單由區新居民服務中心確認 。最終保障名單對象少于計劃保障名額時,當年剩余名額收回 。
(五)發放補貼
購房補貼一年內發放到位,按季度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為一次性發放,由區新居民服務中心將最終保障名單對象信息數據推送給利民補助“一鍵達”系統,由“一鍵達”系統向保障對象發放補貼(注:補貼發放至申請人本人的溫州市市民卡銀行賬戶,須確保已辦理該卡且處于有效狀態) 。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八條 保障對象以欺騙等手段取得補貼,或未如實報告住房變化情況違規獲得補貼的 , 按照有關規定取消其積分管理資格和補貼保障資格;已發的補貼由區新居民服務中心責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 , 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新市民積分購房補貼、積分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審核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職責的,依紀依法給予處理 。
第七章 附則
第九條 區新居民服務中心應當嚴格執行檔案管理規范,將保障對象的申請、受理、審核、保障協議、變更記錄等材料,按照“一人一檔”的要求予以建檔 。
第十條 新市民積分購房補貼、積分住房租賃補貼的各類格式文本、表單由區住建局會同區新居民服務中心統一制定 。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26日起施行 。
附件:
1.甌海區新市民積分購房補貼申請表.docx
【溫州甌海區新市民積分購房補貼、積分住房租賃補貼實施辦法】2.甌海區新市民積分住房租賃補貼申請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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