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新鄉機動車臨時通行牌辦理指南 新鄉臨時牌照辦理地點


一、事項名稱
機動車臨時通行牌證核發
二、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 ,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 。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 , 方可上道路行駛 。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第164號令)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 ,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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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對智能網聯機動車進行道路測試、示范應用需要上道路行駛的 , 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單位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三、申請條件
屬于購買、調撥、贈與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后未注冊的;未銷售;新車出口銷售;特型機動車;屬于科研、定型試驗的機動車;智能網聯機動車進行道路測試、示范應用需要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 。

四、辦理材料
1、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有聯網信息的,可取消紙質憑證)
3、屬于未銷售的機動車或者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的特型機動車的 , 還需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原件;
4、 屬于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后尚未注冊登記的機動車的,還需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原件;
5、 屬于科研、定型試驗的機動車的,還需提交科研、定型試驗 單位的書面申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原件;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申請機動車臨時號牌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
五、辦理地點
1、新鄉市車輛管理所
地址: 新鄉市延津縣榆東工業園區緯七路與經十三路交叉口向東200米路北
辦理時間: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咨詢電話:0373-3672117 投訴電話:0373-3672107
2、新鄉縣車輛管理所

地址:新鄉市道清路與和平路交叉口向東500米路南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夏2:30-5:30; 冬3:00-6:00)
聯系電話: 5092197
3、輝縣市車輛管理所
地址:輝縣市北外環孟電水泥廠西800米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聯系電話: 6782988
4、長垣市車輛管理所
地址:長垣市億隆大道與衛華大道交叉口向西150米路北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聯系電話: 8886312
5、衛輝市車輛管理所
地址:衛輝市比干大道與S101省道交叉口向西1.2公里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聯系電話: 4486709
6、獲嘉縣車輛管理所
地址:獲嘉縣308省道與安王路交叉口350米處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聯系電話:4811699
7、封丘縣車輛管理所
地址:封丘縣工業一路北150米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聯系電話: 8258030

8、原陽縣車輛管理所
地址:原陽縣城關鎮西干道實驗中學西北50米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聯系電話: 7588830
9、延津縣車輛管理所
地址:延津縣延安大道與文化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南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聯系電話: 7682009
10、新鄉市市民中心服務站
地址:新鄉市市民中心二樓南廳71~75號窗口
辦理時間;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聯系電話: 3077045
11、新鄉市北環服務站
地址:新鄉市牧野區新飛大道與前進路交叉口北100米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聯系電話:
12、手機APP交管12123(郵寄到家)
六、辦理機構
新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車輛管理所
七、收費標準
豫發改收費(2011)1128號機動車臨時號牌工本費5元/張
八、辦理流程
窗口現場辦辦理流程:受理窗口(受理、繳費)--領取臨時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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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說明
機動車所有人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 (一)未銷售的;(二)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后尚未注冊登記的;(三)新車出口銷售的;(四)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五)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 。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屬于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 , 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屬于第四項規定情形的 , 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屬于第五項規定情形的 , 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
因號牌制作的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核發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
對屬于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 。屬于第三項規定情形的,車輛管理所核發一次臨時行駛車號牌 。
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不得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有效期 。
機動車辦理登記后,機動車所有人收到機動車號牌之日起三日后,臨時行駛車號牌作廢,不得繼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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