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工資規定一覽 保定市基本工資標準


病假工資規定 病假(疾病或非工受傷醫療期)
關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傷醫療期)的天數,是3個月、6個月、9個月、12個月、24個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長) 。
員工病假期間,企業需要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
相關法律規定:
1、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 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2、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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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

3、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規定》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 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 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
4、原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中規定:關于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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