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進一步規范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


一、居民養老保險繳費
(一)居民養老保險費按年度繳納,個人繳費總額不超過當地最高繳費檔次 。參保人年度首次繳費檔次較低的,可在本年度內選擇較高檔次進行二次差額繳費,政府按最終個人繳費檔次對應的補貼標準給予補貼 。
二次繳費時已遷移戶籍的 , 繳費檔次和繳費補貼按新戶籍地標準確定 。二次繳費與首次繳費產生的繳費補貼差額由新戶籍地承擔 。首次繳費超過新戶籍地最高繳費檔次的,不再二次繳費 。
(二)集體補助及其他資助按年度繳納,集體補助及其他資助之和不超過當地最高繳費檔次,不得跨年度補繳 。年度首次集體補助及其他資助金額較低的,可在本年度內二次繳費 。
二次繳費時已遷移戶籍的,首次集體補助及其他資助之和超過新戶籍地最高繳費檔次的,不再二次繳費 。
(三)符合代繳條件的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特困人員、脫貧享受政策人口、防返貧監測對象等繳費困難群體 , 在政府代繳外又自行繳費的(除100元檔次外),按照代繳和自行繳費之和對應繳費檔次(無對應繳費檔次的,按就近就高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給予繳費補貼 。
(四)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不滿60周歲的人員,達到待遇享受年齡時,繳費年限低于待遇享受規定年限需要補繳的,自補繳費用到賬的次月起計發待遇,之前待遇不予補發 。

(五)參保人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當年可自愿繳納本年度養老保險費,原則上應在待遇享受年齡前辦理,自達到待遇享受條件的次月起計發待遇;在待遇享受年齡后繳納當年養老保險費的,自當年養老保險費到賬的次月起按新待遇計發;已辦理待遇享受手續的不再繳納 。
二、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省內歸集
(一)處于繳費年齡段的參保人在省內遷移戶籍,應在新戶籍地辦理參保登記,無需辦理居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達到待遇享受年齡前,由最后參保地(歸集地)經辦機構歸集個人賬戶基金,歸集完成后按規定辦理待遇享受手續 。歸集前,在各地保留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由相應經辦機構按規定計息 。
(二)辦理參保登記、待遇核定、跨制度銜接、跨省轉移接續時,經辦機構應核查參保人省內外參保狀態,避免出現重復繳費、應歸集未歸集以及應轉移未轉移等情況 。
(三)居民養老保險存在重復繳費(不含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府補貼資金)的,按照先歸集后清退的原則,由參保人自行選擇保留其中一份繳費,其他繳費(扣除政府補貼)由歸集地予以退還 。
三、城鄉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跨制度銜接

參保人享受待遇前需辦理省內城鄉養老保險跨制度銜接的,由最后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受理,按以下規定辦理:
最后參保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和居民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 , 分別歸集參保人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并判斷參保人是否符合待遇享受條件 。
對符合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享受條件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享受地社保經辦機構向其居民養老保險最后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發出銜接聯系函,兩地協同辦理后續銜接手續 。
對不符合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享受條件 , 且參保人放棄延長繳費,選擇享受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最后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向其居民養老保險最后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供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信息,辦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居民養老保險手續 。
四、繳費年限計算
(一)參保人從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居民養老保險的,若在同一年度內同時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含視同繳費,下同)和居民養老保險費 , 退還重復繳費時段(按月計算)的居民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按一年計算 。

年度內僅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月數累計計算為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每12個月計一年,不滿12個月按一年計算 。
參加原農保人員,核定待遇享受條件時 , 原則上應包含原農保折算年限 。其中 , 選擇一次性補繳的,在核定其繳費年限上限時,原農保折算年限可不計入 。
五、個人賬戶管理
(一)經辦機構在辦理注銷登記時發現存在應發未發待遇 , 可優先使用參保人的銀行賬戶進行發放,無法發放的,可發放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
(二)辦理注銷登記的,個人賬戶按以下規定計息:
因死亡辦理注銷登記的,計息至死亡當月;
因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辦理注銷登記的,計息至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當月;
因喪失國籍辦理注銷登記的,計息至喪失國籍當月 。
【山東進一步規范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三)對于因死亡原因停發待遇滿一年 , 未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且未多享受待遇的 , 經辦機構經多種渠道確實無法聯系到參保人家屬(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 需聯系參保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個人賬戶封存于社保基金并留存個人相關信息 。封存后,不再統計為參保人員 。封存賬戶如有家屬申請辦理相關業務,核實情況后,按規定辦理 。存在需追回多享受待遇但個人賬戶余額和喪葬補助金足以抵扣的可參照執行,個人賬戶余額和喪葬補助金不足以抵扣的不予封存 。
六、待遇追回
(一)參保人因服刑或死亡未停發待遇、重復享受待遇等情形多享受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 , 經辦機構應當及時辦理待遇暫?;蜃N登記 , 并追回多享受的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含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追回的基礎養老金可用于抵頂當年或以后年度財政補貼 。追回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按以下規定辦理:暫?;蜃N登記時個人賬戶有余額的,按原渠道記入個人賬戶;暫?;蜃N登記時個人賬戶無余額的,自個人賬戶支付完畢后納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統籌使用 。
當事人退還多享受待遇后,需辦理注銷登記的,個人賬戶余額(重復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和喪失國籍的扣除政府補貼)一次性退還本人 。
(二)參保人享受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后,又辦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享受手續的,已享受的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應全部退還 。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已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國家和省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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