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18周歲及以上公民姓名更正所需材料


丹東18周歲(含18周歲)以上公民姓名變更更正
 ?。ㄒ唬┗靜牧?
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ǘ┏靜牧賢?nbsp;, 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對應提供材料
【丹東18周歲及以上公民姓名更正所需材料】
1、因被收養變更姓氏(名)的 , 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登記證 。
2、父母再婚隨繼父(母)姓氏的,需提供結婚證 。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申請變更姓名的,以國務院公布的《通用規范漢字表》為變更依據 。
4、因戶口登記錯誤需更正姓名的,提供原始戶籍檔案材料或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
5、變性手術后申請變更姓名的,提供國內三級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或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
6、其它正當理由需變更姓名的,提供與正當理由相適應的證明材料(此種情況請攜帶相關材料到窗口辦理)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