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是六萬嗎 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 , 超過3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
應注意的是,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未經客戶的委托,買賣、挪用、出借客戶賬戶上的證券或者將客戶的證券用于質押的;
【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是六萬嗎 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或者挪用客戶賬戶上的資金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 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責令關閉或者吊銷責任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 。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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