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離婚證需要的材料 洛陽離婚證補辦條件及材料

補辦離婚證需要的材料 洛陽離婚證補辦條件及材料

辦理條件
【補辦離婚證需要的材料 洛陽離婚證補辦條件及材料】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證件,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受理補領離婚證申請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2、當事人依法登記(協議)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3、當事人持有身份證、戶口簿;
4、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 。委托辦理應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委托書 。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補領離婚證)、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 。


所需材料
1、身份證
2、戶口簿
3、證明材料
注:離婚證丟失或損毀的,需到原辦理婚姻登記機關的檔案保管部門查取婚姻檔案證明 。原離婚證(或離婚檔案)應與居民身份證和常住戶口簿(集體戶口頁)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必須一致,不一致的 , 當事人應先到戶籍部門變更 。
4、照片
注:兩張相同的2寸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單人彩色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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