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城區非本省戶籍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申領地址


非本省戶籍人員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申領
辦理窗口
揭陽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企業保險待遇核發科
辦理地點:揭陽市榕城區蓮花大道東側揭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東副樓社保經辦大廳窗口
辦公電話:06638228204
辦公時間:
5月至10月,工作日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1:50,下午2:30-5:30;周五上午8:30-11:50,下午2:30-4:30;
11月至4月,工作日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1:50,下午2:00-5:00;周五上午8:30-11:50 , 下午2:30-4:00 。

位置指引:揭陽市榕城區蓮花大道東側揭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東副樓
申請材料
1.居民戶口簿
2.失業保險待遇申請表
3.參保人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存折借記卡(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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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發標準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繳費年限滿12個月計發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為其本人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參保每增加12個月 , 其可申領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相應增加其本人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最多可申領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不得超過其本人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乘以24的乘積;參保繳費不足12個月的部分,不計發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

失業人員前次失業有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 , 該部分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按照尚未領取期限的月數乘以60%再乘以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計發 。
失業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月申領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為其本人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失業人員年齡距離本人法定退休年齡當月不滿24個月的(含申領當月和法定退休年齡當月),其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但最多不得超過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剩月數(含申領當月和法定退休年齡當月)與其本人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的乘積 。
失業人員雖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得申領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
失業人員按本條規定計發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少于按本人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40%乘以繳費年限的 , 可補足相應差額,但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總額不得超過其本人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90%乘以24的乘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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