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戶口登記出生醫學證明需換發情形一覽


《出生醫學證明》需換發情形:
【天津戶口登記出生醫學證明需換發情形一覽】《出生醫學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提供《換發出生醫學證明告知單》,告知申請人向《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申請換領證件后,再按規定申報出生戶口登記:
(1)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規范漢字的;

(2)新生兒姓名為外文,但要求在國內落戶的;
(3)字跡無法辨認、被涂改的;
(4)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印章的;
(5)《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信息填寫不一致的;
(6)《出生醫學證明》上的父母信息與戶籍信息不符的(曾用名除外)
(7)《出生醫學證明》被私自裁切的 。
《出生醫學證明》存在檢測板檢測未通過等存疑情形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暫緩辦理出生戶口登記 , 扣押證件,并將可疑證件發函一并移送本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進行真偽鑒定,書面反饋結果為真實的方可辦理出生戶口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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