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和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協議

青苗和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協議


青苗補償費是指國家征用土地時,農作物正處在生長階段而未能收獲,國家應給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經濟補償 。
《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征用土地,在擬定征地協議以前已種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著物 , 也應當酌情給予補償 。但是,在征地方案協商簽訂以后搶種的青苗、搶建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實踐中,可按下列辦法執行:

【青苗和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協議】在征用前土地上長有的青苗 , 因征地施工被毀掉的,應由用地單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產量、產值計算 , 給予補償 。具體補償標準,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而定 。對于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其一季產值的1/3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 , 能夠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獲的按一季補償;對于多年生長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支付移植費,如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林木,由林權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單位只付伐工工時費,不予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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