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壓煤村莊搬遷補償安置辦法 濟寧市壓煤村莊搬遷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


濟寧市壓煤村莊搬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壓煤村莊搬遷補償安置工作,維護壓煤村莊搬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山東省壓煤村莊搬遷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50號)等規定 ,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為了煤炭資源開發需要,實施壓煤村莊搬遷的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壓煤村莊搬遷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平等協商,政府主導、程序公開,因地制宜、節約資源的原則,堅持民生保障與資源開發并重,尊重搬遷村民意愿,保障村民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壓煤村莊搬遷作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內容 , 結合新型城鎮化和美麗宜居鄉村建設,統籌城鄉產業布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能源安全、生態保護等,切實做好壓煤村莊搬遷工作 。
壓煤村莊搬遷應當確保搬遷后的村民生產生活條件達到或者超過原有水平 。
第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壓煤村莊搬遷補償安置的統一組織領導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具體負責壓煤村莊搬遷補償安置的實施工作 。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壓煤村莊搬遷補償安置有關工作 。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壓煤村莊搬遷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壓煤村莊搬遷補償安置的監督指導 。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壓煤村莊搬遷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壓煤村莊搬遷補償安置的組織協調工作 。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鄉水務、農業農村、國資、行政審批和信訪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壓煤村莊搬遷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
第二章搬遷決定
第七條煤礦企業在制定煤礦生產接續計劃時,應當對采礦權范圍內村莊壓覆的煤炭資源可靠性、開采安全性、技術可行性以及經濟和社會效益進行分析評估,提前5年編制壓煤村莊搬遷計劃,并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壓煤村莊搬遷工作的部門 。
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在收到壓煤村莊搬遷計劃后30日內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對本行政區域內煤炭資源壓覆狀況和壓煤村莊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并結合煤礦企業的壓煤村莊搬遷計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壓煤村莊搬遷規劃,統籌安排壓煤村莊搬遷和新村建設 。
第九條壓煤村莊搬遷新村選址應當堅持節約集約用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和便利群眾生產生活的原則,避免二次搬遷或者跨縣級行政區域搬遷 。壓煤村莊搬遷新村選址和用地手續 , 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負責辦理 。

壓煤村莊搬遷新村選址不得壓覆煤炭資源或者其他有開采價值的礦產資源;確實無法避免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規定執行 。
對具備復墾條件的舊村址建設用地,可以按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實施復墾;拆舊復墾騰出的建設用地指標,優先用于新村建設 。
第十條煤礦企業根據煤礦生產接續計劃,編制壓煤村莊搬遷項目建議書,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壓煤村莊搬遷工作的部門提出壓煤村莊搬遷建議報告 。
第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壓煤村莊搬遷工作的部門在收到搬遷建議報告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對壓煤村莊搬遷項目是否符合壓煤村莊搬遷規劃以及所壓覆煤炭資源的可靠性、開采安全性、技術可行性、經濟和社會效益等進行科學論證 。
第十二條壓煤村莊搬遷項目經專家論證通過后,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開展房屋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人口等現狀調查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壓煤村莊搬遷工作的部門應當結合現狀調查情況,組織擬搬遷村莊、煤礦企業、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編制壓煤村莊搬遷方案 。
編制壓煤村莊搬遷方案應當依法履行民主決策程序,充分尊重村民意愿 。
壓煤村莊搬遷方案應當包括擬搬遷村莊基本情況、新村選址方案、新村規劃設計和建設方案、搬遷資金籌備和保障方案、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村民意見方案等內容 。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擬搬遷村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對擬搬遷村莊的建設活動加強監督管理 。
第十四條壓煤村莊搬遷方案應當在擬搬遷村莊進行公示,廣泛征求村民意見 。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半數以上村民對搬遷方案有異議的 ,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代表、煤礦企業召開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搬遷方案 。
搬遷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村民意見修改的情況應當及時公布 。
第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壓煤村莊搬遷工作的部門應當依法對壓煤村莊搬遷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
第十六條壓煤村莊搬遷方案公示無異議或者經修改后無異議的 ,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
壓煤村莊搬遷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擬搬遷村莊發布公告 。
第三章補償安置

第十七條壓煤村莊搬遷補償安置應當遵循足額補償、妥善安置、平等自愿、公開公正的原則 , 確保搬遷村民搬得起、住得下,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
第十八條搬遷村民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
第十九條房屋產權調換的標準和方式由各縣(市、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統籌考慮搬遷村民生活水平、人均收入情況,結合搬遷房屋結構、宅基地面積、家庭人口等因素和原有壓煤村莊搬遷安置標準,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合理評估舊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 , “一村一策”制定具體產權調換標準和方式,標準內置換新房的 , 原則上不再增加購房費用 。
第二十條搬遷村民房屋價值的補償參照濟寧市同期執行的《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同類別房屋補償標準,并結合當地建筑材料價格、人工費、機械費等建筑成本因素評估補償 。
第二十一條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參照山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結合縣(市、區)、鄉鎮(街道)和搬遷村實際情況進行補償 。
第二十二條搬遷村民按照搬遷補償協議約定期限完成搬遷的,煤礦企業可以給予搬遷獎勵、補助和搬家費 , 具體方案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壓煤村莊搬遷工作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煤礦企業共同確定 。
第二十三條宅基地上的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按照濟寧市執行的《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同類標準評估補償,標準中不涉及的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
搬遷村民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不再另行對宅基地使用權進行補償 。
第二十四條搬遷新村的水、電、暖、氣、道路、綠化、管網、有線電視、通訊等基礎設施的建設費 , 按搬遷房屋補償費的30%計算,專項用于新村基礎設施建設 。
第二十五條搬遷工業、商業、畜牧業、倉儲、辦公等用途的房屋,依法辦理了用地和規劃建設審批手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壓煤村莊搬遷工作的部門組織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煤礦企業與被搬遷人共同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后,給予貨幣補償 。
搬遷工業、商業、畜牧業、倉儲、辦公等用途的合法房屋,造成被搬遷人停業、停產等損失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壓煤村莊搬遷工作的部門組織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煤礦企業與被搬遷人共同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補償 。
生產設備搬遷的,給予一定的設備搬遷費,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壓煤村莊搬遷工作的部門組織煤礦企業和被搬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煤礦企業和被搬遷人共同組織搬遷,費用由煤礦企業依法依規支付 。

第二十六條壓煤村莊搬遷公告發布后,擬搬遷村莊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煤礦企業,對擬搬遷村莊房屋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等進行測量清點登記;經相關職能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認定為違法違章建筑的 , 不予登記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測量清點登記結果在擬搬遷村莊進行公示 ,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
第二十七條房屋補償面積按以下方式確定:
 ?。ㄒ唬┮訝〉貌歡ㄖな櫚淖≌?按證載面積予以100%補償;
 ?。ǘ┪慈〉貌歡ㄖな櫚淖≌?,按照測量登記的面積予以補償 。
第二十八條搬遷村民房屋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
評估機構由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與煤礦企業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協調或者隨機選定 。
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工作,并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如實出具評估報告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 。
第二十九條評估工作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煤礦企業與搬遷村民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約定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金額、支付期限以及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和有關補助獎勵等事項 。
煤礦企業應當保障壓煤村莊搬遷資金足額到位,主動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壓煤村莊搬遷工作 。
第三十條新村安置房實行統一規劃建設,新村址確定后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定,按山東省建設用地控制標準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新村用地面積以核定的搬遷村戶籍常住人口和人口自然增長率為基?。?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新村用地申請 , 縣級用地審批職能部門審核 , 充分聽取煤礦企業意見 。
第三十一條建設新村房屋 , 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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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搬遷村民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先建安置房、后實施拆遷;搬遷村民選擇貨幣補償的,應當先補償到位,后實施拆遷 。
對搬遷村民按照補償協議給予補償安置后,搬遷村民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村民會議多數人同意為由強制拆除村民個人住房 , 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村民搬遷 。
第三十三條在協議約定期限內村民拒絕搬遷或者煤礦企業未履行補償義務的 , 有關當事人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壓煤村莊搬遷工作的部門申請協調解決,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壓煤村莊搬遷工作隊伍建設,健全壓煤村莊搬遷監督、培訓等工作機制 , 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對壓煤村莊搬遷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
第三十五條壓煤村莊搬遷工作結束后,市人民政府負責壓煤村莊搬遷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壓煤村莊搬遷項目進行驗收 。驗收工作應當邀請搬遷村莊村民代表和煤礦企業全程參與 。
第三十六條壓煤村莊搬遷資金應當專戶存儲、??顚S?,由當地政府、煤礦企業和銀行建立三方共管賬戶 , 搬遷補償資金嚴格按照搬遷補償協議約定條款和程序支付,資金使用情況根據協議節點定期公示,接受搬遷當事人的監督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扣留或者私分搬遷資金 。
第三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壓煤村莊搬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壓煤村莊搬遷檔案管理制度,依法加強對壓煤村莊搬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接到投訴、舉報的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壓煤村莊的公共設施以及壓煤企業事業單位等的搬遷 , 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
因煤炭資源開采造成農用地塌陷的,由煤礦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復墾 , 并依法予以補償 。
第四十條采煤沉陷區范圍內非搬遷村民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等出現變形或者損壞情形的 , 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委托具備資質的專業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經鑒定,屬于煤礦開采原因造成變形或者損壞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與煤礦企業協商解決 。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
本辦法施行前已確定并公布補償安置方案的,仍按原方案的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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