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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年度內享受大病保險待遇人員);

【哈爾濱低??梢詥为毺岢錾暾埖娜巳河心男?/strong>(三)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1-6級殘疾軍人、定期撫恤補助的重點優撫對象;
(四)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
補充閱讀: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受理提交的申請,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各級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獲取的相關材料,不再要求重復提交 。

對于已經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請,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與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或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單獨登記 , 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
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指涉及具體辦理和分管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審核(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確認等事項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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