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出租車巡游資格證代辦 蘭州市巡游出租車經營許可辦理指南


一、相關規定
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 依法采用以服務質量、運營方案等內容作為競標條件的招標方式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競爭性方式配置巡游車車輛經營權 。
巡游車車輛經營權實行無償、有期限使用 。
城關區、七里河區、安寧區、西固區的巡游車營運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年,紅古區、榆中縣、永登縣、皋蘭縣的巡游車營運期限最長不超過八年 。營運期限屆滿的巡游車應當轉為非營運車或者予以報廢 。
二、所需條件
申請從事巡游車經營的 , 應當在取得巡游車車輛經營權后向相應的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規定的巡游出租汽車技術條件的車輛或者提供保證滿足規定條件的車輛承諾書,并有取得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人員;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

(四)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車輛維護、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質量保障等制度;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
三、受理部門
申請從事巡游車經營的,應當向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
網上辦理:甘肅政務服務網
四、受理時限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予以許可的 , 應當在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五、車輛條件

從事巡游車經營的車輛 , 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登記的七座及七座以下乘用車(微型面包車除外),車輛登記使用性質為“出租客運”;
(二)符合安全和環保等質量標準,有關參數、性能、要求符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
(三)安裝符合規定的計程計價設備、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智能視頻監控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
(四)按照要求噴涂車身顏色和標識,設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車”字樣的頂燈和能顯示空車、暫停運營、電召等運營狀態的標志;
(五)按照規定在車輛醒目位置標明運價標準、乘客須知、經營者名稱和服務監督電話;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經營協議,投入符合規定數量、座位數、技術等級等要求的車輛 。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為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道路運輸證 。
六、巡游車經營者不得出租或者擅自轉讓巡游車車輛經營權 。
【蘭州出租車巡游資格證代辦 蘭州市巡游出租車經營許可辦理指南】
巡游車經營者不得擅自暫停、變更或者終止經營 。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暫停、終止經營的 , 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巡游車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等交回原許可機關 。
七、巡游車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一百八十日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由原許可機關收回相應的巡游車車輛經營權 。
巡游車經營者合并、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
八、巡游車車輛經營權到期后,巡游車經營者擬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 , 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 。原許可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人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等情況在有效期屆滿前決定是否準許延續 。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道路運輸證的注銷手續:
(一)道路運輸證有效期屆滿或者被依法吊銷的;
(二)車輛已達到機動車報廢標準的;
(三)車輛退出巡游車經營的;
(四)車輛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五)車輛對應的車輛經營權被依法收回的;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
道路運輸證被注銷后車輛需繼續使用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并清除與巡游車相關的車身顏色和標志、標識,拆除計程計價設備、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等專用設備設施,車輛已達到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的或者距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內的機動車除外 。
來源:蘭州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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