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居住申報登記對象 泰安居住申報登記對象是誰


申報居住登記人員范圍
流動人口,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縣(市、區)居住3日以上的人員(不含常住戶口所在地城市內部跨行政區域) 。
我市流動人口范圍具體包括: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縣(市)到我市各縣(市、區)居住的人員 。

流動人口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居住地設區市市區或者縣(市)內居住半年以上,并同時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申領居住證 。
流動人口信息申報義務

1.流動人口自達到(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和居住、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
2.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在流動人口入住后24小時內與流動人口簽訂《租賃房屋治安責任書》、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并在3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派出所報告,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終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自流動人口離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 。

【泰安居住申報登記對象 泰安居住申報登記對象是誰】3.用人單位聘用流動人口,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與流動人口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 。
4.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和從事職業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自介紹成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動人口的基本情況報告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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