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養犬管理規定 桂林市養犬管理條例行政處罰標準


桂林市養犬管理條例行政處罰標準
違反本條例規定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養犬區內飼養犬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每只一千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情形:在禁止養犬區內飼養犬只的 。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或并處每只一千元罰款 。
2、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情形:在禁止養犬區內飼養犬只的,逾期不改正的 。
處罰標準:逾期不改正,沒收犬只 。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 在限制養犬區未經登記養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每只五百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情形:在限制養犬區未經登記養犬的 。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或并處每只五百元罰款
2、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情形:在限制養犬區未經登記養犬的,逾期不改正的 。
處罰標準:逾期不改正,沒收犬只 。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限制養犬區內超過數量飼養犬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每只一千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一)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情形:在限制養犬區內超過數量飼養犬只的 。

處罰標準:警告或并處每只一千元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情形:在限制養犬區內超過數量飼養犬只的,逾期不改正的 。
處罰標準:逾期不改正,沒收犬只 。
(四)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在禁止養犬區和限制養犬區內飼養、繁殖、經營烈性犬和大型犬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處每只五千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情形:在禁止養犬區和限制養犬區內飼養、繁殖、經營烈性犬和大型犬的 。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或處每只五千元罰款
2、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情形:在禁止養犬區和限制養犬區內飼養、繁殖、經營烈性犬和大型犬的 。
處罰標準:逾期不改正,沒收犬只 。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不依法辦理養犬登記延續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每只五百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情形:不依法辦理養犬登記延續的 。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 , 處每只五百元罰款 。
2、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情形:不依法辦理養犬登記延續、逾期不改正的 。
處罰標準:逾期不改正,沒收犬只 。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不依法辦理養犬登記變更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每只三百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情形:不依法辦理養犬登記變更的 。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處每只三百元罰款 。
2、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情形:不依法辦理養犬登記變更、逾期不改正的 。
處罰標準:逾期不改正,沒收犬只 。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二項規定,在一般管理區內對烈性犬和大型犬不進行圈養或者拴養的,由公安機關警告,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并沒收犬只 。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情形:在一般管理區內,對烈性犬和大型犬不進行圈養或者拴養的,經警告,拒不改正,犬只擾民尚未造成嚴重影響的 。
處罰標準:屬單位的 , 警告或處以三佰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屬個人的,處二佰元罰款 。
2、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情形:在一般管理區內,對烈性犬和大型犬不進行圈養或者拴養,態度惡劣拒不配合執法、犬只擾民影響較嚴重,周圍群眾意見較大的 。
處罰標準:屬單位的,處以五佰元以上一仟元以下罰款,屬個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佰罰款 。
(二)違反第四項規定,在住宅小區公共區域飼養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警告,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情形:在住宅小區公共區域內飼養犬只,犬只擾民影響較大,周圍群眾意見較大的 。
處罰標準: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情形:在住宅小區公共區域內飼養犬只,拒不改正造成犬只傷害他人、引發群眾糾紛等,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后果較重的 。
處罰標準:沒收犬只 。
(三)違反第五項規定,虐待、遺棄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虐待犬只情節嚴重或者遺棄犬只的,沒收犬只 。
1、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情形:遺棄、虐待犬只,造成現場圍觀者較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后果一般的 。
處罰標準: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2、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情形:用棍棒或者其他物品等擊打傷害、虐待犬只的;對患病、受傷犬只不及時給予治療或者不治療的;經常性不給犬只喂食的;因虐待致使犬只傷害他人的;多次傷害、虐待犬只的;經警告后仍虐待犬只的;虐待致使犬只死亡的以及有其他嚴重虐待行為的 。
處罰標準:沒收犬只 。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 , 在限制養犬區攜犬出戶不為犬只佩戴犬牌、不用犬繩(鏈)牽引犬只、組織斗犬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警告,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 沒收犬只;
1、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情形:在限制養犬區攜犬出戶不為犬只佩戴犬牌、不用犬繩(鏈)牽引犬只、組織斗犬活動的,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后果一般的
處罰標準:警告或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2、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情形:拒不改正造成犬只傷害他人、引發群眾糾紛等,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后果較重的 。
處罰標準:沒收犬只 。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攜犬進入禁止養犬區以及本條規定禁止進入的區域的,由公安機關警告,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并沒收犬只 。
??1、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情形:攜犬進入禁止養犬區以及本條規定禁止進入的區域的 。
處罰標準:由公安機關警告或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2、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情形:造成犬只傷害他人并引發群眾糾紛等,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后果較重的 。
處罰標準:沒收犬只 。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 犬只收容救助場所收容救助犬只,不依法辦理養犬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每只五百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
1、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情形:犬只收容救助場所收容救助犬只,不依法辦理養犬登記的 。
處罰標準:經公安機關發現經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拒不改正的,處每只五百元罰款 。
2、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情形:犬只收容救助場所收容救助犬只,不依法辦理養犬登記的 。
處罰標準:經責令后拒不改正 , 造成擾亂社會秩序后果較重的,沒收犬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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