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哪些情形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婚姻登記條例》第12條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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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
2021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 , 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袄潇o期”屬國家法律規定,是離婚登記程序中的必經環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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