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產假政策 南陽生育保險產假待遇

南陽產假政策 南陽生育保險產假待遇

南陽生育保險產假待遇
1、女職工生育產假為90天;實行晚育的 ( 晚婚生育或者女方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 另增產假90天;
2、難產、剖腹產的,增加產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
4、不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15—30天的產假;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

擴展資料
下列情形發生的醫療費用、生育津貼,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1)違反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
(2)自殺、自殘、斗毆、酗酒、吸毒及非法選擇胎兒性別等造成妊娠終止的;
(3)治療各種不孕癥、性功能障礙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4)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造成的醫療費用;
(5)治療生育合并癥的費用;
(6)嬰兒發生的各項費用;
(7)實施輔助生殖術(如試管嬰兒)發生的費用;
(8)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
【南陽產假政策 南陽生育保險產假待遇】(9)其他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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