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中山市東區街道積分入學實施細則原文


東區街道流動人員子女義務教育積分入學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義務教育入學管理,切實做好流動人員子女入學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資源均等化服務效率 , 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和諧 , 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流動人員子女義務教育積分入學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府〔2024〕24號),結合東區街道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
第二條 東區街道采用統一的積分入學管理系統和計分標準,經申請、受理、評分、排名、公示及安排學位 。東區街道教育部門負責牽頭實施積分入學工作,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誰負責、誰審核、誰評分、誰解釋”的原則,使用積分入學管理系統開展申請受理、資料審核、信息錄入、核查評分及解釋等積分服務管理工作 。
第三條 積分項目由市級項目和鎮街項目組成,總分值800分 。其中,市級項目分值200分,鎮街項目分值600分 。市級項目積分和鎮街項目積分之和即為申請人的總積分值 。市級項目設“居住證”“住房公積金”兩項,鎮街項目設“社會保險”“房產情況”“文化程度”“表彰獎勵”“退役軍人”“社會貢獻”“特殊崗位”“納稅貢獻”“重點企業”等九項(詳見附件) 。
第四條 申請人及其子女戶籍均不在中山市轄區的 ,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可申請積分入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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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昵肴說淖優敕現猩絞械蹦暌邐窠逃猩胙У氖柿涮跫?且未曾入讀小學或初中 。
【2024中山市東區街道積分入學實施細則原文】第五條 申請人可以向有效居住證上的現居住地址所在街道申請積分入學 , 也可以向申請人或其配偶、或入學人的房產證地址所在街道申請積分入學 。每名申請積分入學兒童只能選擇一個街道作為申請地 。積分當年有效,且只限于申請積分入學所在街道義務教育起始年級新生入學 。有多個子女同年申請入學的,只需申請一次積分 。
第六條 積分入學實行網上報名,一個家庭只能選擇父親或母親其中一方作為申請人 , 在規定時間內登錄積分入學管理系統進行報名,報名時須一次性提交所有相關證明材料 。東區街道設立積分入學管理窗口,負責政策咨詢、受理申請、資格初審、信息傳遞、積分匯總、積分公布、積分復核等工作,同時向不具備上網條件的申請人提供申請便利 。
第七條 申請人按規定在積分入學管理系統中填寫相關信息,提交身份證明、子女關系證明材料及其它相關項目的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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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優叵抵っ韃牧希夯Э詒盡⒊鏨?、綆F櫓せ蚍扇峽傻那鬃蛹ǖ?。父母雙亡或父母喪失監護權,隨其他法定監護人生活,需在本市申請積分入學的,須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監護證明 。若屬合法的收養子女,提供收養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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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積分入學報名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份,具體報名時間以市教育和體育局當年公布為準 。提交報名信息后,除向審核部門提出要求外 , 申請人不能再對積分信息進行修改或補充 。報名時間截止后,不再受理積分入學申請 。
第九條 積分入學管理窗口在申請人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對其資格條件和材料規范性進行初步審核 。初審不合格的,退回給申請人并告知其理由 。初審通過的,視為申請人符合資格條件,同意受理申請 。
第十條 積分入學管理窗口通過積分入學管理系統將受理信息轉遞至相關職能部門,各部門在網上報名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評分操作(詳見附件) 。
第十一條 申請人可以在積分查詢有效期內登錄積分入學管理系統查詢個人積分情況 。確認無誤后 , 須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網上確認 。如對積分有異議 , 可以提出積分復核申請 。申請人不按時進行網上確認的,視為對積分無異議 , 系統自動確定積分 。
第十二條 積分入學管理窗口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并將復核結論告知申請人 。復核過程中,除審核部門提出要求外,原則上不接收變更或補充信息資料 。復核期結束后,系統將自動確定申請人最終積分 。
第十三條 積分確認后,分別按積分從高到低的順序進行排名 。在總積分相同的情況下,依次按申請人市級項目合計得分、“居住證”項目得分、“住房公積金”項目得分由高到低確定排名先后順序 。如仍然無法確定排名順序時,則按鎮街項目合計得分、“本街道社保”項目得分、“退役軍人”項目得分、“文化程度”項目得分、“房產情況”項目得分、“表彰獎勵”項目得分、“社會貢獻”項目得分、“納稅情況”項目得分、“特殊崗位”項目得分、“重點企業”項目得分由高到低確定排名先后順序 。
第十四條 排名結果在相關網站或媒體公示10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的監督 。公示期內如接到群眾反映和舉報,經核查屬實后,按實際情況修訂積分結果和排名 。
第十五條 東區街道教育部門根據積分指標數和積分排名確定積分入圍名單,統籌安排入讀學校 。申請人憑積分入學通知辦理入學手續 。不服從入學安排或未辦理入學手續的,視為放棄入讀資格 。
第十六條 申請人填寫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偽造或提供虛假信息資料的,一經發現,不予納入積分入學管理,已取得入學資格的,取消其資格 。
第十七條 教育等職能部門應組織對積分入學工作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并糾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積分入學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教育行政部門等部門應組織對積分入學工作進行督查 。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執行本規定過程中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山市人民政府東區街道辦事處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東區街道教育部門承擔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 試行過程中視情況調整修訂 。省和市對流動人員管理另有專項規定的,從其規定 。
附件1:東區街道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計分標準
附件2:中山市中小學積分入學管理計分標準
2024中山市東區街道積分入學實施細則原文

文章插圖
中山市人民政府東區街道辦事處
202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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