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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我市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
2.職工在市外發生工傷的 , 應優先選擇事故發生地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機構治療,并待傷情穩定后轉回我市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機構繼續治療 。
注:除急救搶救、延續治療等符合規定的情形外,工傷職工在未簽訂服務協議的機構進行治療或康復所發生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
3.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執行)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超出上述規定范圍的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
工傷康復費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進行康復的,工傷職工在我市工傷康復服務機構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服務標準、工傷康復服務項目的工傷康復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
輔助器具費
1.工傷職工認為需配置輔助器具(如:假肢等)或配置輔助器具后需更換(維修)的,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申請 。
2.工傷職工收到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予以配置的確認結論后,及時向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工傷職工出具配置費用核對通知單 。
3.工傷職工可以持配置費用核付通知單,選擇我市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協議機構配置輔助器具 , 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包括安裝、維修、訓練等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廣東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及最高支付限額》等規定支付 。
住院伙食補助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康復的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支付 。
市外交通食宿費
經批準轉市外治療、康復的,其在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及在轉入地所需的市內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支付 。
傷殘待遇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醫療終結期滿)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向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詳見《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確認)指南》,經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的,根據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
一級至四級傷殘
(1)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辦理傷殘退休手續,享受以下待遇:
①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領取)
②傷殘津貼(自勞動能力鑒定次月起按月發放)
③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達生活自理障礙等級的,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自勞動能力鑒定次月起按月發放)
*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按照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
(2)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
五級至六級傷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領取)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 , 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 , 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3)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 ,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
七級至十級傷殘
(1)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領取)
(2)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聘用合同終止或者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除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
工亡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或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可按規定享受以下待遇:
(1)喪葬補助金(一 次性領取)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領取)
(3)供養親屬撫恤金(自工亡職工死亡次月起按月發放)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按規定享受以下待遇:
(1)喪葬補助金(一次性領取)
(2)供養親屬撫恤金(自工亡職工死亡次月起按月發放)
注意事項
1,上述“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本單位為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月繳費工資 。
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 , 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
若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前十二個月平均繳費工資高于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解除勞動關系前十二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為計算基數 。
2.職工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 , 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
4.根據《關于單位從業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等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辦法(試行)》參保的特定人員 , 與工傷職工按規定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一致(注:未參保的特定人員不納入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范圍) 。
附件
東莞市工傷保險待遇簡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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