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昆山人才安居政策原文 蘇州昆山人才安居政策原文最新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我市國家一流產業科創中心建設,吸引更多人才扎根昆山創新創業 , 根據《蘇州市人才樂居工程實施意見(試行)》(蘇委辦發[2018]54號)和《關于加快推進人才強市建設的若干措施(試行)》(昆委[2017]13號),結合實際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人才安居是指為滿足我市各類人才居住需求,通過安居購房貼、租房貼、優購房、直通車、助力貸等相結合的方式,構建系統完備、形式多樣的人才安居保障體系 。
第三條建立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召集人 , 市人才辦、網信辦、科技局、公安局、財政局、人社局、資源規劃局、住建局、審計局、市場監管局、科創發展服務中心、稅務局、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等部門各司其職、通力合作,協商研究涉及的重大事項 , 推進人才安居工程的組織實施 。
【蘇州昆山人才安居政策原文 蘇州昆山人才安居政策原文最新】第四條人才安居工程適用于我市各類企業和列入支持目錄的公益類事業單位,近五年內引進的、在昆無自住產權房的以下人才:

1.頂尖型人才(A類) 。在我市承擔重大戰略項目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發達國家權威學術機構會員(或稱“院士”);昆山市“頭雁人才”;其他經認定相當于上述層次的人才 。
2.領軍型人才(B類) 。國家級重大人才引進工程入選者,國家級重大人才培養工程入選者,“長江學者”特聘教授 , 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中國科學院“百人計劃”入選者;省“雙創人才”(含省“雙創團隊”領軍人才);省“333工程”一、二層次培養對象;姑蘇人才計劃資助的領軍或相當于領軍人才;其他經認定相當于上述層次的人才 。
3.拔尖型人才(C類) 。“長江學者”獎勵計劃(青年項目)、國家優秀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省“雙創計劃”、姑蘇人才計劃和昆山市“頭雁人才”團隊核心成員;昆山市雙創人才(含“雙創團隊”領軍人才)、昆山雙創團隊核心成員;蘇州市級以上高技能領軍人才;新引進的年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達10萬元及以上的高管和技術骨干;其他經認定相當于上述層次的人才 。

4.骨干型人才(D類) 。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聘的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或相當職務者;出站后留昆創新創業的博士后;省“333工程”第三層次培養對象;新引進的年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5~10萬元的高管和技術骨干;其他經認定相當于上述層次的人才 。
5.儲備型人才(E類) 。中級職稱及以上專技人才、大專及以上學歷人才、高級工及以上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經認定的緊缺人才 。
第五條 安居購房貼 。支持A~C類人才在昆自購住房 。A類人才給予最高800萬元購房貼;B類人才給予最高300萬元購房貼;C類人才中雙創類人才和團隊、高技能領軍人才給予最高100萬元購房貼 。

第六條 安居租房貼 。A~D類人才可分別給予不低于8000元/月、5000元/月、3000元/月、1500元/月的租房貼;E類人才,按博士(正高級職稱)不低于800元/月、碩士(副高級職稱、高級技師)不低于600元/月、優秀本科(中級職稱、技師)不低于400元/月給予租房貼 。補貼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補貼期間,入選相關人才計劃享受待遇或獲得購房貼的 , 停止發放租房貼,并作相應扣除 。
第七條 安居優購房 。根據國家住房制度和調控政策制定優購房政策 。人才優購房重點面向D類及以上人才優先出售 。
第八條安居直通車 。A~E類人才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按《蘇州市人才樂居工程實施意見(試行)》執行 。
第九條 安居助力貸 。A類、B類人才首次使用公積金住房貸款購買首套住房的 , 最高可放寬至貸款限額的4倍 。C類人才首次使用公積金住房貸款購買首套住房的,最高可放寬至貸款限額的2倍 。
第十條 申報人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對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納入失信聯合懲戒系統,追回相應補貼并按規定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人才因企業遷移、工作變動、自身條件、房屋出售等原因 , 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 應及時停止發放安居補貼 。
第十一條 安居補貼資金劃轉至所在單位的,單位須按規定標準發放給人才,不得擅自截留、挪用 。若有舉報,一經查實,即取消所在單位3年內申報各類財政補貼的資格 , 追回補貼經費 。構成違法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已享受安居補貼的,按原政策執行,不再補足差額 。本辦法實施后入選更高級別人才檔次的,按照“就高”原則作相應抵扣 。購房貼、租房貼、安家補貼出現交叉時,按照“不重復”原則,作相應抵扣 。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 由市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承擔具體解釋工作 。原《昆山市人才安居實施辦法(試行)》(昆政發〔2017)65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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