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共有產權房申購人弄虛作假如何處理


申購人在申購過程中弄虛作假、違背承諾的,將受到什么處理?
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在申購過程中弄虛作假、違背承諾的 , 10年內禁止其申購共有產權住房 , 將有關失信信息按照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 依法予以失信懲戒,并按以下情形處理:

1、已取得購房資格的,予以取消;
2、已簽訂購房合同但未辦理入住手續的 , 由開發建設單位與之解除《買賣合同》、由代持管理機構與之解除《共有協議》,并追究其違約責任;
3、已入住共有產權住房的 , 由代持管理機構回購其所持份額 , 并以原購房價與回購時市場評估價較低者作為回購價格,責成限期騰退住房,并按《共有協議》約定追究違約責任;
4、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廣州共有產權房申購人弄虛作假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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