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后發現有漏罪怎么處罰 罪犯判決后發現漏罪

被判刑后發現有漏罪怎么處罰 罪犯判決后發現漏罪


我國刑法第70條規定了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發現漏罪的并罰制度,對于判決宣告后,刑法執行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 , 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 , 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及先并后減原則 , 計算決定執行的刑罰 。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如果漏罪與前罪屬于同種犯罪,也應實行并罰 。因為原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我們不能因為發現了前罪同種的漏罪而推翻原判決,重新量刑 。所以只能對同種漏罪單獨作出判決 , 再與原判決決定的刑罰執行并罰 。犯罪分子刑滿釋放后,發現其在原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處理,如果漏罪沒有超過追訴時效的 , 則應當依法對漏罪單獨定罪量刑,而不應與前罪并罰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
【被判刑后發現有漏罪怎么處罰 罪犯判決后發現漏罪】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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