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韶關定點零售藥店解除醫保協議

什么情況韶關定點零售藥店解除醫保協議

?定點零售藥店有十七種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當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一)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協議或中止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什么情況韶關定點零售藥店解除醫保協議】(二)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四)以偽造、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五)將非醫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六)為非定點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的;

(七)將醫保結算設備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八)拒絕、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現場檢查、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九)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十一)被吊銷、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十四)因定點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協議;
(十五)主動提出解除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六)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十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解除協議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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