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處罰有哪些新規定 酒駕和醉駕處罰新規定

醉駕處罰有哪些新規定 酒駕和醉駕處罰新規定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增加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針對該行為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該條款增加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法律依據】
【醉駕處罰有哪些新規定 酒駕和醉駕處罰新規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 , 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 , 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 , 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 , 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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