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退休人員補繳醫療保險 無錫退休人員居民養老保險補繳辦法

無錫退休人員補繳醫療保險 無錫退休人員居民養老保險補繳辦法

無錫退休人員居民養老保險補繳辦法:按規定補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補繳額為補繳當年的繳費標準 , 由參保人員選擇其中一個檔次 。
根據《無錫市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補繳相關規定【無錫退休人員補繳醫療保險 無錫退休人員居民養老保險補繳辦法】

具有本市市區戶籍、未享受離退休(退職)待遇、未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延長繳費的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從批準的待遇享受之月起,按月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1.2010 年10月1日前已具有本市市區戶籍且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

2.2010 年10月1日起(外地戶籍遷入人員2014年2月21日起)距待遇享受年齡超過15年的,到達待遇享受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應一次性補繳費滿15年;

3.2010年10月1日起(外地戶籍遷入人員2014年2月21日起)距待遇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不間斷繳費,未按規定逐年繳費的 , 應一次性補繳,一次性補繳額按補繳當年的繳費標準乘以差額年限補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如本人不愿意一次性補繳差額年限的,也可以逐年繳費至繳滿差額年限后再辦理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 。
本款所稱“批準的待遇享受之月”,是指在參保人員符合條件后,街道(鎮)人社所受理享受待遇申請的次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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