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政策原文

《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政策原文

2019年9月1日起 , 《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實施 ?!逗鲜‰妱幼孕熊嚨怯浺幎ā饭?7條,主要內容為電動自行車登記各項具體操作規定 , 可以用3個實施來概括 。
《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切實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市場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國市監標創[2019]53號)等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以下簡稱“國標”),并經國家強制CCC認證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注冊登記 。
對2019年4月15日前購買的不符合“國標”電動自行車設置過渡期制度,車主在申請臨時注冊登記并取得臨時號牌后可上道路行駛 。
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應當在車輛指定位置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并保證號牌清晰醒目 。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應當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則 , 將有關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流程、需提交的資料等在電動自行車登記場所進行公示,并提供查詢、登記申請等線上服務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
第四條
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分為注冊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 登記應當使用全省統一的電動自行車登記系統 。
電動自行車號牌的式樣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
第五條
申請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車輛所有人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車輛,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車輛來歷憑證;
(三)產品合格證;
(四)國家強制CCC認證證書 。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登記條件的電動自行車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的當日內 , 查驗資料,確認車輛 , 并以電子文件形式存檔,核發號牌 。
第六條
申請電動自行車臨時注冊登記 , 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車輛,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車輛來歷憑證;
(三)產品合格證 。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登記條件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的當日內,查驗資料,確認車輛,并以電子文件形式存檔 , 核發臨時號牌 。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一)2019年4月15日以后購買且不符合“國標”的車輛;
(二)擅自拼裝、改裝的;
(三)提交的車輛來歷憑證、產品合格證與車輛信息不符的;
(四)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和強制性產品認證要求的情形 。
【《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政策原文】第八條
對提交虛假材料辦理的登記,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撤銷 。
第九條
申請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 。
在本規定實施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 , 應當在本規定實施后6個月內辦理注冊登記或臨時注冊登記 。
第十條
已辦理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憑車主、受讓方身份證明和車輛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
已辦理臨時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在號牌有效期內允許辦理轉移登記,超過有效期的不予辦理 。
第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號牌遺失、 損壞的,應當憑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領 。

第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因滅失、失竊、報廢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繼續使用的,憑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辦理注銷登記 。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公安派出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設立電動自行車登記服務站辦理登記業務 。
逐步推行帶牌銷售等方式 , 方便群眾辦理登記業務 , 鼓勵推行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 。
第十四條
已在我省以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如需在我省范圍內上道路行駛 , 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辦理注冊登記 。
第十五條
車輛來歷憑證是指: 車輛銷售、法院判決、拍賣等單位出具的銷售發票或有關證明材料 。屬于本規定實施前購買且無法提供上述證明材料的,可以由車主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相應證明 。
身份證明是指:《居民身份證》、《居民臨時身份證)》、居住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明以及護照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有效證件;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指:單位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照、加蓋單位公章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
第十六條
電動自行車號牌有效期為5年 , 自注冊登記之日起算 。車輛所有人可在有效期滿前90日內申請延長有效期,每次延期時間為1年 。逾期不申請延期的視為自動注銷登記 。
電動自行車臨時號牌有效期統一至2023年3月1日終止 。
電動自行車辦理轉移登記時,號牌有效期仍從第一次注冊登記之日起算,不受轉移登記影響 。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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