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機動車不能辦理變更登記 機動車不需要辦理相應登記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的品牌、型號和發動機型號的,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裝的發動機除外;
(二)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參數的,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機動車屬于被盜搶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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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共同提出申請 , 確認申請信息,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變更前和變更后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證證明,但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結婚證或者證明夫妻關系的居民戶口簿 。

【哪些情況機動車不能辦理變更登記 機動車不需要辦理相應登記的情況】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 , 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變更后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遷出地和遷入地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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