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廣州出現哪些情形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


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 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按照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出現哪些情形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

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
【2024廣州出現哪些情形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中斷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中斷計算 。中斷原因消除后,失業人員可以繼續申領失業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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