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蒼南縣靈溪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 蒼南縣政府門戶網站保障性住房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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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溪鎮保障房申報條件
【溫州蒼南縣靈溪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 蒼南縣政府門戶網站保障性住房專欄】一、具有項目征遷所在村常住戶口和項目征遷所在村土地承包權或村經濟合作社社員資格(以下簡稱社員資格)的居民(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除外) 。
二、申請受理截止日期之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已婚;
2.年滿25周歲未婚并經項目實施單位審查符合單獨立戶條件;
3.在本村,離異后無房產且未再婚(離婚須滿10年或項目可申報最后期限時離婚已滿5年) 。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縣范圍內沒有合法住房、宅基地或未獲批個人建房的(含實際擁有住房但尚未辦理不動產證相關權屬證明的)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符合住房保障其他條件的情況下,也可申報:
1.2005年1月27日《蒼南縣人民政府關于解決縣城拆遷范圍內無房戶和住房特困戶住房困難有關問題的意見》(蒼政發〔2005〕17號)文件實施前,父母原名下的房產已經依法登記在某個子女名下,導致其他子女沒有實際住房的;

2.房產原系父母名下,經合理分家析產或繼承后導致其他子女沒有實際住房的;
3.申請人提交申請并經項目實施單位確認符合條件后,項目實施單位在1年內未落實申請人住房保障,1年期滿后申請人購買了城鎮國有土地上住房或商品房的 。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自199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無出售或贈與房屋、宅基地的 。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有違法建筑的,須在規定時間內無償拆除或移交給項目實施單位 。
第五條申請人在具備征遷項目住房保障申報條件基礎上,存在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 , 可以申報住房保障:

01、原屬征遷項目村戶籍,因參軍、上學、服刑等原因,戶籍遷出后又重新遷入,且具有征遷項目村土地承包權或社員資格的 。
02、原屬征遷項目村戶籍,因經商或其他等原因戶籍遷出后,在項目啟動3年前遷回征遷項目村,且擁有征遷項目村土地承包權或社員資格,并在居住地未享受過政府住房保障福利的 。
03、原屬征遷項目村戶籍,因婚姻遷出戶籍,現離婚后遷回征遷項目村,在原結婚地沒有土地承包權或社員資格,在征遷項目村仍保留土地承包權或社員資格的,滿10年或項目可申報最后期限滿5年 。
申請人具備征遷項目住房保障申報條件,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緩報:
01、戶籍沒有遷出而參軍、上學、服刑外出的人員,在實際沒有返回原居住地之前的 。

02、因各種原因,戶籍未遷出,而在外地結婚,配偶或子女又非蒼南縣戶籍,在配偶子女戶籍遷到項目征遷村之前的 。
03、年滿60周歲符合申請條件的人員,原則上不得單獨申請;年滿60周歲的孤寡老人,可以貨幣化或老人院贍養的方式進行補助 。情況特殊的須經征遷項目實施單位集體研究決定 。
現戶籍在項目征遷村,但沒有征遷項目村土地承包權或社員資格,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征遷項目實施單位申請優惠購買一定面積的住房:
01、原屬征遷項目村戶籍,因婚姻遷出戶籍,現離婚已滿10年且項目啟動5年前遷回征遷項目村,但土地承包權或社員資格在原結婚地,在征遷項目村沒有土地承包權或社員資格 。如在本縣沒有合法住房,可以市場評估價70%申購80平方米住房,此后不再享受我縣有關住房保障的待遇 。
02、在征遷項目所在鄉鎮沒有合法住房 , 但在其原戶籍地有合法住房的,如已放棄原戶籍地的合法住房或宅基地的,可以市場評估價70%申購80平方米住房;如不愿放棄或無法放棄的,可以市場評估價85%申購80平方米住房 。
03、在征遷項目所在地 , 不符合條件,但唯一住房系違法建筑且被拆除的 , 可以向征遷項目實施單位以市場評估價90%申購80平方米住房 。
有下列特殊情況或其他本辦法沒有規定等疑難問題 , 但確需解決征遷項目范圍內個人住房保障問題的,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且公示無異議后,由征遷項目實施單位集體研究后提出意見,并報征遷項目住房保障認定小組作出認定,并予以公示:
01、姓名被冒用導致實際沒有住房的 。
02、本人或家庭直屬親屬重度殘疾或患重大疾病,將唯一合法住房出售用于治療或其他特殊原因出售原有唯一合法住房導致無房或屬于低保戶、低收入家庭的對象 。
03、獨女戶或多女戶的未婚女兒申請申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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