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期限從什么時候開始 偵查階段最長期限是多久

偵查階段期限最長是兩個月,刑事拘留后的三日(特殊情況七日)(流竄、結伙作案三十日)以內,提請檢察院批捕 。檢察院七日以內,作出決定 。當事人被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
下列案件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在偵查期間 , 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 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
【法律依據】
【偵查階段期限從什么時候開始 偵查階段最長期限是多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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