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林省城鎮計劃生育家庭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獎勵實施意見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林省城鎮計劃生育家庭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獎勵實施意見
(吉政發〔2004〕16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吉林省城鎮計劃生育家庭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獎勵實施意見》已經2004年3月25日省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吉林省城鎮計劃生育家庭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獎勵實施意見(二○○四年四月六日)
為了落實《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維護實行計劃生育公民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實施意見 。
一、獎勵對象與標準
(一)持有本省非農業戶口辦理了退休手續的獨生子女父母 。
(二)達到60周歲,持有本省非農業戶口、無單位的獨生子女父母 。

(三)符合下列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也應當享受獎勵待遇:
1.離婚、再婚未再生育或者未違法收養子女的;
2.退休時獨生子女已經死亡的;
3.無子女退休的,但1979年9月女方年齡達到50周歲(含50周歲)以上的夫妻和未婚的公民除外 。
(四)對符合獎勵條例的,可給予一次性獎勵費2000元 。
二、獎勵費支付辦法
(一)符合獎勵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雙方有單位的,分別享受獎勵待遇;一方有單位的,一方享受獎勵待遇;雙方沒有單位的,一方享受獎勵待遇 。
(二)獨生子女父母退休的,經本人申請,填寫獎勵審批表,由所在單位負責審核、給予獎勵 。獎勵費支付后,在受獎勵人員的退休審批表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上分別注明,并報單位所在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

(三)符合獎勵條件,本意見實施前已經退休的、2002年11月1日后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死亡的獨生子女父母,由原所在單位給予補發獎勵費;原所在單位改制或者并轉的,由改制或者并轉后的單位給予補發;原所在單位已經破產,并清算結束,按無單位獨生子女父母享受獎勵待遇,由原破產單位當地政府負責補發 。
(四)單位對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按照過去有關規定加發退休金的,從本意見實施之日起不再執行加發退休金的規定 。但已加發退休金總額不足2000元的,差額部分一次性發放;超過2000元的,超出部分不退 。
(五)雙方沒有單位的獨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滿60周歲時,經本人申請,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機構簽署意見,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放獎勵費,并在戶口簿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上分別注明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林省城鎮計劃生育家庭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獎勵實施意見】

(六)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原則上應當一次性支付 。企業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在4年內分期支付 。在分期支付中獨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未支付部分發給其繼承人 。
(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前,應將擬領取獎勵費人員的姓名及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情況等在單位或者社區公示,15天內無異議的,發給獎勵費 。
(八)下列情況的獨生子女父母不享受獎勵待遇: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退休后死亡的;
2、本意見實施后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未辦理退休手續死亡的;
3、無單位夫妻雙方未達到60周歲死亡的;
4、不符合獎勵條件的其他情況 。
(九)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建立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管理檔案,并實行微機聯網管理 。
三、資金來源
(一)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發放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計入成本費用 。
(二)機關、事業單位發放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列入單位經費預算 。
(三)無單位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當地政府財政預算安排 。
(四)擬破產或者正在實施破產企業的獨生子女父母已經退休的和按有關規定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其獎勵費在破產費用中一次性全額列支 。
四、幾點要求
(一)加強領導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獎勵費兌現工作,指定專人負責,把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
(二)嚴格把關 。對弄虛作假,冒領、重領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獎勵費的,對出具有關證明有過錯的責任人員,對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獎勵費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
(三)本意見自2004年5月1日起執行 。以前省政府有關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獎勵規定,凡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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