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雄安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雄安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雄安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河北雄安新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規范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和管理工作,根據《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雄安政發〔2019〕1號)和《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就業創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冀財規〔2018〕21號)文件精神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工作由各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 。
第三條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新區戶籍(含在新區辦理居住證的常住人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或其他城鄉勞動者 。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一)城鎮“4050”人員:指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以上,就業轉失業人員或受管控政策影響撤并、搬遷、關停而失業的人員(以上人員均需有人事檔案) 。
(二)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業人員:指經各縣民政部門認定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處于無業狀態的人員 。
(三) 失地又失業的農民家庭成員:指因新區規劃建設或城鎮公共建設,由新區或所在縣相關部門統一征地(不含有償租用)而完全失去土地難以實現就業的農村家庭中成員 。
(四)殘疾失業人員: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處于無業狀態人員 。
(五)城鎮零就業家庭中成員:指城鎮家庭中,所有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均處于無業狀態,且無經營性、投資性收入的城鎮居民家庭中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
(六)復轉軍人 。
(七)高校畢業生:指畢業5年內、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含民辦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的未就業畢業生 。
第四條 申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應持本人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一張,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提出申請,并根據不同人員類別另提供以下材料:
(一)“4050”人員 , 屬于原在崗工作后下崗失業、有人事檔案、目前尚無就業的人員,提供《就業創業證》證號和存檔機構出具的人事檔案存檔證明;
(二)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 , 提供《低保證》原件及復印件和《就業創業證》證號;
(三)失地又失業的農民家庭成員,提供戶籍所在地鄉鎮出具的被征地(不含有償租用)失去全部土地的證明和《就業創業證》證號;
(四)殘疾失業人員,提供《殘疾證》原件及復印件和《就業創業證》證號;
(五)城鎮零就業家庭中成員,提供鄉鎮(社區辦)相關證明和《就業創業證》證號;
(六)復轉軍人提供相關復轉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和《就業創業證》證號;
(七)高校畢業生,提供戶口本(居住證)和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就業創業證》證號 。
第五條 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對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困難人員公示5個工作日,對無異議的就業困難人員,勞動保障事務所在《雄安新區就業困難人員審核認定表》上加蓋公章后,連同相關資料一并上報各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第六條 各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上報資料進行審核認定,并將認定就業困難人員的基本信息錄入《河北省落實就業扶持政策信息系統》 。
第七條 各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就業困難人員管理臺帳 。對認定對象應及時進行跟蹤指導和援助服務 。就業困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經確認后,由認定機構注銷其就業困難人員資格:
(一)被用人單位招用的;
(二)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的(初創企業的就業困難人員,需享受完三年社保補貼方可注銷 , 但不得再享受其他政策);
(三)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并且月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四)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六)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七)終止就業要求或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介紹3次,本人不愿意就業的以及終止就業要求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
(八)已進行就業登記的其他人員 。
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退出的人員,認定機關應在社會保障卡上注明退出時間及原因,并在《河北省落實就業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統》上進行注銷 。
第八條 持社會保障卡的就業困難人員享受扶持政策實現就業后,政策執行部分要及時在社會保障卡享受就業扶持政策情況欄目中記載標注 。
第九條 各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已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 , 落實相關就業扶持政策之前,需將其享受政策的相關信息錄入《河北省落實就業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統》進行校驗、審核,以確定其真實性 。
第十條 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審核和管理應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辦理,并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持證者轉借、轉讓、出租、涂改或弄虛作假、欺騙冒認就業困難人員的,由認定部門注銷就業困難人員資格 。用人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信息和資料騙取資金的,報有關部門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認定機關及所屬工作人員違規認定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河北雄安新區公共服務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本地區有關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管理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若與上級出臺政策不符,將以上級文件為準 。
【雄安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雄安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暫行辦法解讀】附件:雄安新區就業困難人員審核認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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