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補充辦法

衡陽市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補充辦法

衡陽市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補充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力度,提高就業資金使用的規范性、有效性,根據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湘財社[2015]35號)、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衡政辦發[2015]43號)規定,制定本補充辦法 。
第二條 在市本級及珠暉、雁峰、蒸湘、石鼓、南岳區工商注冊登記3年以內的小微企業,吸納本市城鄉勞動者就
業,且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由市本級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給予一次性開辦費補貼、創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商標注冊獎補 。
第三條 本補充辦法所稱小微企業具體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業 , 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 , 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等 。
廣告、桑拿、按摩、網吧以及國家產業政策不予鼓勵的行業企業除外 。
第四條 本辦法第二條三項補貼資金按照??顚S迷?br /> 則 , 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程序使用 。補貼資金在就業專項資金中單獨列支 , 不得與就業專項資金的其他支出項目混用 。
第二章 初創小微企業一次性開辦費補貼
第五條 初創小微企業一次性開辦費補貼對象 。一次性開辦費補貼對象為創業重點扶持人群創辦的初創小微企業 。創業重點扶持人群包括: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高級工、預備技師、技師畢業5年內);留學歸國人員(畢業5年內);返鄉務工人員;被征地農民;復員轉業退役軍人;殘疾人員;失業人員;扶貧建檔立卡人員 。

第六條 初創小微企業申請一次性開辦費補貼時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創業處于起步階段,工商注冊時間3年以內,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截止申報受理當月1日),吸納2名以上城鄉勞動者就業并依法登記且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社會經濟效益良好,無知識產權或其他經濟、法律糾紛;
(三)創業重點扶持人群創辦的初創小微企業并擔任初創小微企業的法人代表或負責人(創業企業屬于法定代表人變更的不納入申報范圍) 。
第七條 一次性開辦費補貼標準
根據吸納城鄉勞動者就業人數可申請4000元到40000元不等的一次性開辦費補貼 。吸納城鄉勞動者就業人數是指創業組織與勞動者訂立1年以上期限書面勞動合同且已按照規定為其繳納3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費的人數(以申報一次性開辦費補貼時實際吸納的城鄉勞動者人數為準) 。吸納2人的,按40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開辦費補貼;吸納2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給予2000元補貼,最高不超過40000元 。符合一次性開辦費補貼條件的對象只能申請一次補貼 。
第八條 初創小微企業提出一次性開辦費補貼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衡陽市初創小微企業一次性開辦費補貼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及相應材料 。包括:系在校生的,提供在校證明;系畢業生的,提供畢業證復印件;系返鄉務工人員的 , 提供本市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站出具的返鄉創業證明;系被征地農民的 , 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失地證明;系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的,提供復員轉業軍人證書;系殘疾人的 , 提供殘疾人證;系失業人員的,提供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系扶貧建檔立卡人員的,提供當地扶貧辦已建檔立卡的相關證明 。
(四)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及工資發放表,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申報單位連續3個月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明細賬單(不含參加城鄉居民養老和靈活就業人員社保對象);

(五)初創小微企業在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以上復印件材料均用A4紙,依順序裝訂成冊,一式兩份 。
第九條 申報一次性開辦費補貼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公開申報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每年6月30日前,符合條件的初創小微企業分別向工商登記注冊地所在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材料申報;在市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申報對象,直接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創業指導服務中心)提交材料申報 。
(二)初審匯總 。各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應對初創小微企業注冊登記時間、從業人員用工情況及社會保險繳費、補貼金額等進行初審核實,于7月30日前,將本轄區內申報材料及匯總表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創業指導服務中心)復核(衡陽市華新開發區長湖街20號北院) 。
(三)復核公示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采用集中復核、按需抽查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及金額后,
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門戶網站(http://www.hy12333.gov.cn)
公示15個工作日 。
(四)資金支付 。公示無異議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聯合下文通告;由市財政局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申請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 。
第三章 初創小微企業創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
第十條 初創小微企業申請創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創業重點扶持人群創辦的初創小微企業,創業處于起步階段,開展生產經營活動6個月以上 , 工商注冊時間3年以內(不含勞務派遣公司);
(二)具有獨立合法的經營場所,且與工商注冊登記地一致,簽訂書面租賃協議并繳納房租(自有房屋經營者除外),且無轉租行為的;
(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且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
第十一條 創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標準
創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根據初創小微企業吸納本市城鄉勞動者就業人數來確定,年度人均租金補貼最高不超過2000元,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20萬元 。符合租金補貼條件的初創小微企業每年申請一次租金補貼,不得跨年度申請補貼,經營活動停止后不再享受補貼 。創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創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時間為準) 。

創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人均租金補貼2000元×吸納城鄉勞動者就業人數 。
吸納城鄉勞動者就業人數是指初創小微企業與勞動者簽訂1年以上期限書面勞動合同且已按規定為其繳納3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的人數(以申報時實際吸納的本市城鄉勞動者就業人數為準) 。
第十二條 初創小微企業提出創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衡陽市初創小微企業創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及相應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租賃協議及繳納房租有效憑證(在市區內有多處經營場所的,須選定其中一處作為申報的經營場所);
(五)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及工資發放表,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最近3個月申報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明細賬單(不含參加城鄉居民養老和靈活就業人員社保對象);
(六)初創小微企業在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以上復印件材料均采用A4紙,依順序裝訂成冊,一式兩份 。
第十三條 申報創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公開申報 。符合條件的初創小微企業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經營注冊地所在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材料申報 。
(二)初審匯總 。各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收到創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申請后 , 對初創小微企業注冊登記時間、從業人員用工情況、社會保險繳費、補貼金額等進行初審核實,于7月30日前,將本轄區內申報材料及匯總表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創業指導服務中心)復核(衡陽市華新開發區長湖街20號北院) 。
(三)復核公示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對上報材料進行復核并抽查核實后,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門戶網站公示15個工作日 。
(四)資金支付 。公示無異議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聯合下文通告;由市財政局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申請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 。
【衡陽市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補充辦法】第四章 初創小微企業商標注冊獎補
第十四條 商標注冊獎補對象
在市本級及5個城區工商注冊登記3年內的初創小微企業依法獲得中國馳名商標認定、地理標志注冊、湖南省著名商標認定、衡陽市知名商標認定的,可申請商標注冊獎補 。
第十五條 商標注冊獎補標準:
(一)新獲得國家馳名商標認定的,每件獎補20萬元;
(二)新獲得國家地理標志注冊的,每件獎補20萬元;
(三)新獲得湖南省著名商標的,每件獎補10萬元;
(四)新獲得衡陽市知名商標的,每件獎補5萬元;
(五)同一商標在同一年度,獲得多項認定的,按最高標準獎補一次 。
第十六條 初創小微企業提出商標注冊獎補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衡陽市初創小微企業商標注冊獎補申請表》;
(二)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四)證明該商標在商品或服務上首次使用和連續使用有關材料;
(五)企業生產經營簡況和該商標使用情況;
(六)該商標歷年來獲市級以上獎項的證明;
(七)初創小微企業在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以上復印件材料均用A4紙,依順序裝訂成冊,一式兩份 。
第十七條 申報商標注冊獎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符合條件的初創小微企業于每年6月30日前直接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創業指導服務中心)提交材料進行申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進行審核,并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門戶網站公示1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 , 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聯合下文通告,由市財政局將獎補資金撥付到申請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帳戶 。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縣市對初創小微企業一次性開辦費補貼、創業經營場所租金補貼、商標注冊獎補由各縣市參照執行 。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