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育保險待遇 浙江省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填寫模板


浙江省生育保險待遇
【浙江省生育保險待遇 浙江省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填寫模板】(一)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產前檢查費用、因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用、實施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手術以及符合生育政策的復通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法律法規、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
(二)生育保險待遇享受起始時間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致 。其中,職工申領生育津貼待遇時未在參保地連續繳費滿6個月的,各統籌區可根據實際待其繳費滿6個月后,進行回溯支付 。

(三)生育醫療費用支付范圍按照全省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醫用耗材目錄等有關規定執行 。省醫保局要適時將臨床亟需、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的診療項目(包括輔助生殖相關診療項目)按程序納入生育醫療費用保障范圍 。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水平原則上不低于當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 。生育醫療費用實行直接結算 。

(四)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時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計發基數)除以30天,再乘以應當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 , 計發基數與該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平均繳費基數一致 。靈活就業人員生育津貼計發基數同本人上年度繳費基數一致 。產假天數具體如下: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 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此基礎上,女職工可再享受《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延長產假,即一孩再增加產假60天;二孩、三孩再增加產假90天 。
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未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產假42天;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產假98天 。
法律法規、國家對產假天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
(五)參保人員原則上在產后或術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當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享受生育津貼待遇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核定其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計發;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反饋申請人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要做好出生“一件事”一站式聯辦和一體化服務,加快實現生育津貼“無感申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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