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要填寫哪些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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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第二條規定:
納稅人應在取得經營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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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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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下列情形,還應填報相應表單:
 ?。?)無綜合所得,且需要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填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
 ?。?)存在減免個人所得稅情形的,填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存在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的,填報《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等相關扣除資料;
【個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要填寫哪些申報表?】 ?。?)公益性捐贈支出選擇在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時扣除的 , 填報《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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