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金華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實行時間


2024金華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實行時間
一、施行時間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9月2日起施行,《金華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細則》(金市建〔2022〕213)同時廢止 。市區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 , 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本實施細則施行之前已簽訂保障合同的 , 合同期內按原有規定執行 。本實施細則由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

二、附則
(一)釋義
1.本實施細則中的市區城鎮居民戶籍,是指落戶于市區主城區及婺城區、金東區各建制鎮中心區的戶籍,區域范圍采用統計部門口徑,并同步調整 。市區范圍內國有農場、林場、工礦企業職工以及戶籍在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小區的居民視同城鎮居民 。

2.本實施細則中“面積”是指房屋建筑面積 。
3.公益類特定工種范圍暫定為環衛、公交服務人員、醫護人員、教師,醫護人員及教師是指持有相關執業資格證并實際在市區醫院、學校從業的人員 。
4.申請保障對象曾作為共同申請人(主申請人及配偶除外)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其家庭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但其本人不納入保障人口 。

5.優撫優先對象是指依照民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的通知》(民發〔2014〕79號)明確的優撫對象,以及三級(含)以上殘疾人、見義勇為人員、英雄模范、市級以上勞動模范、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主申請人或其配偶年滿70周歲的優先對象 。
6.家庭貨幣資產是指保障對象名下的銀行存款、理財產品、股票、基金及債券等 。
7.本實施細則中所有出現限制數字的均包含其本數 。
(二)補充說明
1.在浙江省外企業投資(含出資認繳額)、登記車輛的 , 自核查發現或申報后次月進行整改 。本《實施細則》施行前已發生的,參照本條執行 。
2.與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統對接的省大救助信息系統批量核查功能開通前,市住保中心可將“浙江省住房保障統一管理系統”核查結果報市核對中心確認后,作為年度核查依據 。
【2024金華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實行時間】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