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范圍、程序


一、認定范圍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但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戶籍登記失業人員可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指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員;
2. “4050”人員:指初次申請時女年滿40周歲、男年滿50周歲的人員;
3. 特困職工家庭人員:指持有《特困職工證》的家庭成員;
4. 殘疾人員:指持有《殘疾人證》的人員;
5. 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指所有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人員均處于失業狀態,且無相對固定收入的城鎮家庭成員;
6. 農村零轉移家庭人員:指所有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和轉移就業愿望的人員均未實現轉移就業,且無相對固定收入的農村家庭成員;
7.連續失業1年以上人員:指最近一次失業登記到申請認定時已連續失業1年及以上的人員;
8.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被征地農民:指因將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補償,經地方政府確認并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范圍的人員;
9.軍隊退役人員:指持有部隊退役有效證明的人員;
【連云港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范圍、程序】
10.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指由扶貧部門認定的低收入農戶家庭成員;
11.優撫對象家庭人員:指領取定期撫恤金且無固定收入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等 。優撫對象家庭人員包括優撫對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和子女 。
常住本市的非本市戶籍登記失業人員中的“4050”人員、殘疾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也可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
二、認定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本人攜帶《就業創業證》、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和戶口簿原件,至戶籍所在地社區(村)人社基層平臺,填寫《連云港市市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認定申請表》),申請認定就業困難人員;本市非市區戶籍人員攜帶《就業創業證》、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和居住證明原件,至常住地社區(村)人社基層平臺,填寫《認定申請表》申請認定;非本市戶籍的“4050”人員、殘疾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等四類人員,攜帶《就業創業證》、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和居住證明原件,至常住地社區(村)人社基層平臺,填寫《認定申請表》申請認定 。
以下認定對象還需要提供有效期內相關材料的原件: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提供正在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證明材料;
2.特困職工家庭人員:提供《特困職工證》和戶口簿;
3.殘疾人員:提供《殘疾人證》;

4.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征地安置證明材料;
5.優撫對象家庭人員:提供享受優撫證明及家庭成員關系證明材料;
6.軍隊退役人員:提供退役有效證明材料;
7.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提供扶貧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
(二)受理
社區(村)人社基層平臺受理、核實相關資料后,對符合條件的 , 在《認定申請表》上簽署受理意見,及時錄入連云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系統,將相關材料上報至街道(鄉鎮)人社基層平臺 。
(三)審核
街道(鄉鎮)人社基層平臺收到材料后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在《認定申請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將相關材料上報至區(功能板塊)勞動就業管理機構,由各區(功能板塊)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在區(功能板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門戶網站或微信公眾號上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公示5個工作日 。
(四)認定
各區(功能板塊)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上報材料,并作出認定意見 。對符合條件并經公示無異議的,在《認定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在《就業創業證》上注明就業困難人員類別、認定時間,并簽章確認,及時將信息反饋給街道(鄉鎮)人社基層平臺 。對不符合條件的,說明原因,做好解釋工作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
1. 申請人申請當月或上月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記錄(不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所得)的;
2. 申請人擔任市場主體出資人、負責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不包括從二級市場上購買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
三、退出機制
就業困難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 應及時注銷就業困難人員資格并告知本人,在《就業創業證》和信息系統上記載注銷原因和時間:
1.自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之日起 , 連續6個月及以上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記錄的,或者6個月內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元及以上(不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所得)的;
2.擔任市場主體出資人、負責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不包括從二級市場上購買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3.享受就業援助政策期滿、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職工家庭條件、喪失勞動能力或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4.城鎮零就業家庭或農村零轉移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創業的;
5.入學、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6.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人的;
7.因失去聯系而無法為其提供公共就業服務且其本人也不主動聯系提出就業服務需求超過6個月的;
8.其他已實現就業創業或者失業登記被注銷的 。
就業困難人員被用人單位錄用參保后,其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自動取消,但其享受的就業扶持政策可享受至一輪政策期滿 。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后再次失業的需重新認定 。
四、其他事項
1. 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審核和管理,應嚴格按規定條件、程序和要求辦理,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市人社部門將建立日常監管制度,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申報人員弄虛作假的,撤銷對其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 。違反規定認定就業困難人員的,一經核實,對有關責任人員嚴肅處理;
2.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待省人社一體化平臺上線后 , 將進一步完善我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
3. 各縣(含贛榆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
附件:連云港市市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表
連云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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