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生育保險民辦企業中斷續保規定

九江生育保險民辦企業中斷續保規定

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與職工之間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生育保險費繳納至勞動關系解除之月止 。職工實現重新就業的 , 新用人單位自該職工進入本單位參加工作月份起續保 。
期間,因解除勞動關系而發生的中途斷保 , 斷保時間不超過6個月(含6個月)續保的,原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繳費的月數與新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繳費的月數合并計算;斷保時間超出6個月續保的,繳費月數從新用人單位續保月份起重新計算 。

【九江生育保險民辦企業中斷續保規定】繳費比例:
(1)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費比例為10% , 其中:用人單位8%、在職職工2%,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
(2)關閉破產改制及國有困難企業等符合參加困難企業職工住院統籌醫療保險條件的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的繳費比例為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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