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工傷保險條例 九江補充工傷保險賠付標準

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經市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工亡或者視同工亡的,由承辦單位一次性支付10萬元的補償金 。
經市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至十級的,由承辦單位按照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補償金,標準為:一級5萬元,二級4.5萬元;三級4萬元 , 四級3.5萬元,五級3萬元,六級2.5萬元,七級1.5萬元,八級0.55萬元,九級0.35萬元,十級0.25萬元 。
在保險期內,被保險人遭受工傷事故并在其參加工傷保險所在地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經市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其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該次工傷事故導致的傷害,因此發生的必要、合理的醫療費用 , 但超出江西省《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規定標準以外的住院醫療費用部分,由承辦單位全額給付 , 每位工傷職工每次事故醫療費最高限額8萬元,年度內醫療費累計最高限額15萬元 。
住院期間按每人每天50元護理費由補充工傷保險全額支付,每人每次住院最高限額1000元 。
【九江市工傷保險條例 九江補充工傷保險賠付標準】保險期滿工傷保險住院治療未終結的,承辦單位繼續承擔保險責任至其出院,但最長不超過保險期滿之日起第60天 。如用人單位及時續保 , 承辦單位將繼續承擔保險給付責任 。
職工參加補充工傷保險之日起第180天后 , 因工作原因被鑒定為職業病的,每次住院所需醫療費用 , 除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外,超工傷保險規定支付范圍的剩余部分由承辦單位全額支付,年度內醫療費累計最高限額為每人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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