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引進人才居住證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持有《引進人才居住證》人員,可以按有關規定注冊工商營業執照,或以技術入股、投資等方式創辦企業
持有《引進人才居住證》人員,可以在本省自主擇業就業,可以按有關規定在本省以多種形式從事兼職工作 。
【浙江引進人才居住證可以享受哪些待遇】持有《引進人才居住證》人員 , 經本省有管理權限的部門批準,可以以短期聘用、項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機關聘用,提供相應服務 。
持有《引進人才居住證》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方式拍任國有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文化藝術機構等單位的領導職務 。
持有《引進人才居住證》人員 , 可以參加本省組織的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的招考錄用 。符合本省公開選拔領導干部資格條件的 , 可以報名參加公開選拔 。
持有《引進人才居住證》人員,來本省從事高新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或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當地政府可給予必要的經費補助、貸款貼息 , 幫助解決投資立項、融資、土地征用等問題 。經省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省政府浙政1199911號文件規定的扶持政策 ??蓞⑴c本省科技項目招投標,申請本省科研課題和科技獎勵 。

持有《引進人才居住證》人員,在本省從事研究開發所取得的技術成果申請國內外發明專利,可由省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給予一定數額的專利申請費補助 。屬職務發明專利 , 專利權的持有單位在專利轉讓、許可他人實施后可在所得凈收益中提取不低于40%的比例 , 獎勵給發明人或設計人 。《引進人才居住證》持有人在本省的發明專利、科技成果可參加國家和本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選 。

持有《引進人才居住證》人員,在本省工作的報酬和待遇與其本人能力、貢獻相掛鉤,由用人單位與其協商確定工資標準和分配方式
持有《引進人才居住證》人員,可按本省有關規定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可以參加本省專業技術職業(執業)資格考試 。對《居住證》持有人已在國外取得的與國內相對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執業資格 , 經有關職能部門審核后予以確認 。持有《居住證》人員 , 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有接受繼續教育和培訓學習的同等權利 。
持有《引進人才居住證》人員,可以按照所聘單位工作人員的同類標準參加本省基本養老保險 。因終止合同離開所聘單位時,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的,只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儲存同時轉移 。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轉出地提供的養老保險資料 , 為其續建個人帳戶:轉入地未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和無法轉移的,可將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本人

持有《引進人才居住證》人員,可以參加所在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 , 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離開本省但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對其個人帳戶進行清已建立個人帳戶的個人帳戶有結余的,以貨幣形式發還本人 , 
持有《引進人才居住證》人員 , 可以按照規定在本省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已在戶籍所在地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可轉入本省住房公積金帳戶 。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年限和余額,可以與在本省繞存的住房公積金年限和余額累計計算 。離開本省時,可按規定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轉移手續
持有《引進人才居住證》人員,可以在居住地申請子女入托入學 。幼兒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階段,由居住地所在市、縣、區教育行政部就近安排到具備相應接收條件的學校就讀,中等職業教育階段,由居住地所在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專業對口的原則就近安排 。
持有《引進人才居住證》的回國留學人員 , 其子女在語言文字適應期內參加本省升學考試的 , 可以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 。
持有《引進人才居住證》并在當地居住1年以上的人員 , 可以按照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商務手續
持有《引進人才居住證》人員,可以憑證在本省內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 , 購置車輛入戶
持有《引進人才居住證》人員,可以為隨同來本省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領《引進人才居住證》,并享有相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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