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紅橋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規定 天津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監管政策


》》》適用范圍
采用預付式消費開展經營活動的天津市校外培訓機構(含線上和線下) 。
面向中小學以及3—6歲學齡前兒童開展非學歷教育培訓的機構 。
》》》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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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紅橋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規定 天津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監管政策】合同文本的合理使用可以對學員和培訓機構雙方權利義務進行合法保護 , 培訓機構應全部使用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合同》) 。如培訓機構未按要求全部使用《合同》 , 學員應要求培訓機構全部使用 。
學員應配合培訓機構將之前已預付費用進行合同補簽,以便第三方銀行機構對培訓機構預收費用進行資金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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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 。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按課時收費的 , 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 。按周期收費和按課時收費同時進行的 , 須選擇時段較短的方式,不得變相超過3個月 。
規范提前收費時間 。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按課時收費的,不得早于本門科目剩余20課時或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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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地保護校外培訓機構和學員的合法權益,培訓機構應主動與第三方銀行機構簽訂唯一學費托管專用賬戶協議,公示該賬戶信息并使用該賬戶實施預收費;學員應將預付費用全部繳納至培訓機構在第三方銀行機構托管的唯一學費托管專用賬戶,拒絕將預付學費繳納至其他賬戶 。
培訓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員出具以機構名義開具的發票等消費憑證 , 學員索要消費憑證的,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同時 , 培訓機構不得以舉辦者名義或其他公司名義向學員開具消費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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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在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的,培訓機構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 。
學員在課程開始后提出退費要求的 , 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費用,其余費用原則上在15個工作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 。合同條款另有約定且不違反上述退費原則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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