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汽車檢驗合格標申領指南

泉州汽車檢驗合格標申領指南

辦理條件:
1、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2、申請前 ,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辦理材料:
1、《機動車牌證申請表》(一式一份);
2、《機動車行駛證》(一式一份);
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第三聯原件》;原件丟失的,應提交其他任一聯復印件并加蓋保險公司印章;原件因上次核發檢驗合格標志時已收存的,還應提交其他任一聯復印件(一式一份);

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一式一份);
5、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原件;
6、尾氣檢驗合格報告單(一式一份);
7、委托代理人代理的 , 還應提交《機動車業務委托書》(個人委托的,委托人及受托人均應本人簽名,單位委托的加蓋公章)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一式一份) 。

注意事項: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從注冊登記之日起):
從2014年9月1日起 , 試行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免檢制度,但面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除外 。具體規定如下:【泉州汽車檢驗合格標申領指南】

1、對上述車輛,每2年需要定期檢驗時 , 機動車所有人應提供交強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征證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檢驗合格標志 , 機動車無需到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
2、申請前 ,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該車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如果車輛發生過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仍應按原規定的周期即5年內每2年1檢驗 。
3、上述車輛6年或6年以上15年以下的,仍按規定每年檢驗1次; 15年或15年以上的,仍按規定每6個月檢驗1次 。
①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②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 , 每6個月檢驗1次;
③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④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⑤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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