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政策解讀

濟南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政策解讀

【濟南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政策解讀】《濟南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根據《山東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我局近期對原《濟南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進行了修訂,政策解讀如下:
一是明確了監管部門和監管具體模式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各區住建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聯動監管,平陰縣、商河縣參照執行 。
二是明確了監管銀行的選擇 。本市范圍內自愿從事監管服務并具備資金監管能力及網絡技術條件的銀行,均可配合開展監管業務工作 。

三是調整了監管模式 。將原《監管辦法》的預售資金重點額度監管,修訂為“全額繳存,重點監管” 。所有購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購房款 , 按要求全部存入監管帳戶,并對重點額度內的資金進行監管 。
四是提高了監管標準 。根據我市建設項目的建安造價、區內配套等費用標準確定監管標準 。經定額部門測算為3300元/平米 , 其中基礎正負零以上平均造價為3000元/平米,區內配套300元/平米 。原監管標準是1800元/平米,新標準每平米監管資金提高了1500元,增加了防范項目爛尾風險保障 。

五是確定了監管資金留存比例 。新的《監管辦法》規定,建設項目進行到地上規劃總層數二分之一時,監管資金留存比例為70%;主體結構驗收時留存比例為35%;取得竣工驗收備案時留存比例為18%;取得竣工綜合驗收備案后監管終止 。對于高層、超高層或大體量建筑,增加1-2個控制節點 。原監管資金留存比例規定,建設項目進行到地上規劃總層數二分之一時,監管資金留存比例為70%;主體結構驗收時留存比例為50 %;內外裝飾完成時留存比例為30%;竣工驗收備案時留存比例為10%;取得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時監管終止 。相比原規定,修改后的規定留存比例有所提高 。

六是明確了保函的使用 。在主體結構驗收控制節點以前,企業憑銀行出具的見索即付、不可撤銷的保函 , 部分抵頂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但不得突破監管額度的70% 。
七是明確了預售監管資金留存比例降低條件 。新的《監管辦法》規定 , 房地產企業信用評定為AAA級企業,確定監管額度后,各撥付節點監管額度的留存比例可降低5個百分點 , AA級企業可降低3個百分點 。原《監管辦法》規定確定重點監管額度時,房地產企業信用評定為AAA級企業的按監管標準的50%計算,AA級企業按監管標準的70%計算,各撥付節點留存比例不予降低 。
為加大高品質建筑的支持力度 , 對符合高星級綠色建筑、高星級健康建筑、被動式超低能耗建筑、裝配式建筑設計標準要求的建設項目,新的《監管辦法》規定各撥付節點預售資金監管留存比例可降低10個百分點 。
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留存比例降低按最高可降低百分點計算,不累計使用 。
八是確定了首期維修資金的繳存方式 。實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 維修資金可從監管賬戶中一次性劃轉到指定專用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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