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人才引進政策 珠海人才引進政策獎勵


珠海人才引進政策是指《關于印發珠海市人才引進核準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人才引進工作,暢通引進渠道,規范引進管理,根據《珠海經濟特區人才開發促進條例》等有關法規政策,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才引進,是指我市用人單位(機關事業單位除外)從市外引進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技能人才、社會工作人才、留學回國人員,以及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等 , 并依程序辦理人事關系轉移、檔案接收及戶籍遷入等事項 。
第三條人才引進采用直接核準方式 。
第四條人才引進工作按照程序規范、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實行統一政策依據、統一核準條件、統一信息管理 。
第五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市人才引進綜合管理工作,依據本辦法編制發布人才引進核準條件目錄、業務辦理指南 , 并與各區(經濟功能區,下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具體實施 。
公安部門負責人才入戶核準等工作 。
科技、教育、民政、衛計、國資等部門按各自職責 , 協助做好有關審核工作 。
第二章人才引進條件

第六條申請引進的人才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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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炅湓?8周歲以上,男性和女性年齡分別在50周歲以下和45周歲以下(本辦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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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才(類別),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可直接辦理人才引進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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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高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高技能人才(我市技術工人招調限制職業工種的除外) , 其中技師在45周歲以下、高級工在40周歲以下;
2.具有中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年齡在35周歲以下 , 且符合珠海市緊缺技工工種目錄的技能人才;
3.按照珠海市企業技能人才評價辦法取得企業技能人才評價證書的人員;
4.獲得珠海市級職業技能競賽一類競賽各職業(工種)前六名、二類競賽各職業(工種)前三名的人員 。
第八條人才引進核準條件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定期編制,并報請市政府批準同意后發布實施 。
第九條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規定條件,但確屬企業急需的業務骨干人員 , 由用人單位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引進申請 , 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 , 報市戶口準入聯席會議研究決定 。
每年引進的業務骨干人員總量,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請市政府確定 。
第三章業務受理及辦理程序

第十條國家、省駐珠海企業、市屬企業等用人單位的人才申請辦理引進業務的 , 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其他用人單位的人才申請辦理引進業務的,由其注冊地所屬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 。
第十一條符合人才引進條件的,用人單位或本人可通過珠海市人才引進系統提出申請,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審核通過的決定 。對情況特殊的,可適當延長時限 。
經審核無異議的,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知用人單位(經辦人)提交書面申報材料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受理書面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引進的決定 。對情況特殊的,可適當延長時限 。
第十二條經核準引進的申請人,可依程序在規定時限內辦理人事關系轉移、檔案接收及戶籍遷入等事項 。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才引進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
第十四條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人才引進業務審核中實行經辦負責制,違反有關規定的,追究行政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第十五條申請人有提供虛假材料等違規行為的,3年內不得申請人才引進,并納入個人信用記錄;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建立規范的勞動關系 , 依法辦理就業登記和參加社會保險,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在申報過程中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和經辦人共同簽字負責制 。
第十七條在申報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經辦人3年內均不得辦理人才引進業務,并納入單位及個人信用記錄;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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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機關事業單位、國內高等院校珠海校區(園)人才引進按原政策規定辦理 。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以下”不包含本數,“以上”包含本數 。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實施期間,我市原有的有關人才引進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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