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有什么區別

煙臺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有什么區別

一、煙臺失業保險金
申領要求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煙臺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有什么區別】(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

發放標準
根據各縣區最低工資標準,從2020年2月份起 , 市直、芝罘區、福山區、萊山區、牟平區、蓬萊市、龍口市、招遠市、萊州市、開發區、高新區、昆崳山保護區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到1719元/月 , 海陽市、萊陽市、棲霞市、長島縣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到1557元/月 。

二、煙臺失業補助金
申領要求
1.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且未就業的失業人員;

2.參保繳費不足1年且未就業的失業人員;
3.參保繳費滿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 。
發放標準
2020年3月至12月 , 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最長可以申領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根據申領時間 , 實際發放時間最長可至2021年6月 。對于2020年3月至政策出臺前,符合申領失業補助金條件,但目前因重新就業等構成停領情形的失業人員,其未就業期間的待遇可申請補發 。
1.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或累計繳納失業保險繳費不足1年,失業補助金標準200元/月;
2.累計繳納失業保險繳費滿1年、不滿5年 , 失業補助金標準300元/月;
3.累計繳納失業保險繳費滿5年,失業補助金標準5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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