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失業保險金發放時間 煙臺失業金發放日期

煙臺失業保險金發放時間 煙臺失業金發放日期

煙臺領取失業金的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
【煙臺失業保險金發放時間 煙臺失業金發放日期】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 , 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