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新能源汽車補貼申請對象+申請條件


根據江門市新能源汽車購置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2019年11月25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可知:
一、補貼對象和產品
補貼對象為2016-2020年在我省(不含深圳)購買或直接向生產廠家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 。補貼產品為初次注冊登記地在我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
二、補貼須滿足的條件
申請補貼的車輛須滿足以下條件:
1.車輛應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在本市初次登記注冊且未過戶到初次注冊地以外地區 , 注冊地與申請地一致 。

2.生產廠商或經銷商已完成車輛銷售、開具發票,消費者完成車輛上牌,車輛已安裝車載終端等遠程監控設備,并按規定接入政府或生產企業建立的監控平臺 。
3.車輛須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其中,對行駛里程有要求的車輛還須符合下列條件:

(1)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初次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車輛所有人為“非個人用戶”(作業類專用車除外)申請補貼的,車輛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 。
(2)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間初次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 , 車輛所有人為“非個人用戶”(作業類專用車除外)申請補貼的,車輛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并在達到3萬公里之日起2年內申請地方補貼;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獲得行駛證的年度執行 。

(3)2018年2月1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初次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車輛所有人為“非個人用戶”(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除外)申請補貼的,車輛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2萬公里并在達到2萬公里之日起2年內申請地方補貼,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獲得行駛證的年度執行 。
4.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間銷售的有運營里程要求的車輛,至2021年12月31日運行不滿足2萬公里的不再給予地方補貼 。
5.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銷售上牌的有運營里程要求的車輛,從注冊登記日起2年內運行不滿足2萬公里的不予補貼 。
6.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4日期間,車輛已過戶并涉及非個人用戶的,累計行駛里程均需達到3萬公里才可申請補貼 。
7.已申領補貼的個人購買車輛,累計行駛里程未達到3萬公里的不得過戶給非個人用戶 。
【江門新能源汽車補貼申請對象+申請條件】8.申請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的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同一產品全國平均銷售價格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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