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原文內容


中山市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原文內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在2019年6月20日發布《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 , 原文內容如下:
為貫徹落實電動自行車新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以下簡稱新標準),進一步規范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國市監標創〔2019〕53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通告 。

一、新標準實施之日起,本市范圍內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新標準、未獲得CC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不得非法改裝、拼裝、篡改電動自行車 , 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二、2019年6月21日起,對符合新標準且獲得CC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予以登記上牌,納入非機動車范疇管理 。登記時大力推行“帶牌銷售”方式,便于群眾辦理,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購買保險產品 。
【中山市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原文內容】
三、新標準實施之前購買的符合舊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且進入《廣東省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可登錄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政府服務網jj.gdga.gov.cn查詢)的電動自行車,須于2019年12月31日前憑有效證明材料辦理臨時登記,領取有效期3年(2019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5日)的臨時號牌,逾期未辦理臨時登記的,不得上路行駛 。
四、對在用的既不符合新標準也不符合舊標準的違標電動自行車設置1年過渡期(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過渡期結束后,違標車輛仍上路行駛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
五、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交通規則,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查處各類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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