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規范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汕頭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范,以及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國市監標創〔2019〕53號)公安部《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184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通告 。

一、本市范圍內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新標準、未獲得CC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 , 不得非法改裝、拼裝、篡改電動自行車 , 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二、對符合新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且獲得CC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予以登記上牌,納入非機動車范疇管理 。登記時大力推行“帶牌銷售”方式,便于群眾辦理 。

三、對在用的既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GB17761—1999),也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的電動自行車(以下簡稱“違標車”)核發臨時通行號牌,并設置二年過渡期,過渡期屆滿后,臨時通行號牌自動失效 。
四、核發電動自行車和“違標車”臨時通行號牌工作由市及各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辦理“違標車”的期限為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三個月內 。辦理網點地址詳見附表 。

五、對共享電動自行車、本通告發布之后購買、未獲得CC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不予核發臨時通行號牌 。2014年已核發臨時通行號牌的“違標車”(原稱為超標電動車)不再重復發放 。
六、申請電動自行車或“違標車”臨時通行號牌實行實名制,具有本市戶籍或居住證的成年人只能實名申請注冊登記一輛電動自行車或臨時登記一輛“違標車”,申請時應交驗車輛并提交以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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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2021年7月15日起,未取得臨時通行號牌或臨時通行號牌失效后的“違標車”,禁止在本市道路上通行 。電動自行車或“違標車”駕駛人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汕頭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規定,交警部門將加大整治力度,對違反規定的駕駛人依法予以查處 。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汕頭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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