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企業以工代訓補貼 汕頭企業以工代訓補貼標準


補貼對象
(一) 新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中小微企業 。對新吸納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離校兩年內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并開展以工代訓的中小微企業 。
(二) 停工停業的中小微企業 。對受疫情影響出現生產經營暫時困難導致停工停業,并開展以工代訓的中小微企業 。
(三)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外貿、住宿餐飲、文化旅游、交通運輸、批發零售五個行業的大型企業,并開展以工代訓的 。

注意:上述企業應為在本省依法登記注冊 , 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 。
界定方式
(一)中小微企業的劃分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 >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的規定執行 。或稅務信息系統已按照《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對企業類型進行劃分的 , 可根據稅務信息系統予以劃分界定 。


(二) 停工停業中小微企業 。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當月增值稅指標比2019年同期下降70%及以上的中小微企業,可認定為停工停業企業 。
【汕頭企業以工代訓補貼 汕頭企業以工代訓補貼標準】(三)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外貿、住宿餐飲、文化旅游、交通運輸、批發零售五個行業的大型企業 。符合《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 >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規定,納入各級統計部門統計的外貿、住宿餐飲、文化旅游、交通運輸、批發零售五個行業的大型企業(企業法人單位),并且在企業營業執照登記的項目,或在有關部門頒發的許可證能體現“外貿、住宿餐飲、文化旅游、交通運輸、批發零售”經營內容的,為受疫愔影響較大行業的大型企業 。對在2020年5月9日后,變更企業登記的、變更增加上述行業經營范圍的企業,不予以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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